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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冒名顶替卖房 妻子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丈夫指使他人冒充妻子,办理了妻子房屋的出售、网签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签署的买房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丈夫冒名顶替卖房 
涉案房屋为牛某婚前财产。2012年8月28日,牛某与狄某办理结婚登记再婚。2014年5月29日,狄某以讨债为名离家。2014年9月18日,牛某接到房屋中介公司电话,称涉案房屋已经出售并办理了网签过户手续。牛某得到消息后携带家中房产证前往海淀区建委查询相关情况后得知,2014年9月11日,孙某持委托授权公证书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办理了网签手续,5个工作日内将向买受人甲房地产公司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而孙某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被海淀区建委没收。在用以出售涉案房屋的公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上,上有狄某与牛某的签名。然而,牛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是他人冒名顶替,原告当即报案无果。故牛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孙某以其委托授权人的身份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牛某婚前个人财产,狄某指使他人冒充牛某办理了委托孙某代办涉案房屋的出售、过户等事宜的委托书公证,孙某对此知情,但在明知自己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下,仍恶意地以牛某的名义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代为出售涉案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故孙某的代理行为显系无权代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孙某与甲房地产公司亦存在关联关系。甲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知涉案房屋交易价格230万元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值,但就此异常情况,未举证证明其曾通过实地查看涉案房屋、与被代理人牛某沟通等合理方式调查核实涉案房屋状况,而是仅凭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孙某出示的公证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等客观表象形式要素,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在涉案房屋过户后才支付购房款。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孙某以原告牛某名义与被告北京京晟嘉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丈夫冒名顶替卖房,妻子如何维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狄某、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甲房地产公司在该案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孙某具有代理权。因孙某无权代理牛某出卖涉案房屋,且牛某对孙某的代理行为不予追认,故孙某以牛某名义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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