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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默认双重劳动关系,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其默认双重劳动关系
王某于2009年7月5日起在某超市从事理货员工作,双方签订了2009年7月5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1600元。在某超市工作的同时,王某又于2011年12月1日起至今在某市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与某超市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告知某超市,其将到某市环卫所工作,在超市的工作只是兼职。某超市遂与王某签订了内容与原劳动合同一致,时间从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劳务协议,每月工资仍为1600元。2016年4月13日,某超市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务协议,且认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故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支持王某请求
理由:超市明知王某已在某市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但并未提出异议,与其签订了劳务协议,且某超市的各项规章制度仍然适用于王某,实质上仍为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其默认双重劳动关系须赔偿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劳动者无论与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之间,还是与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均是劳动关系。本案中,2014年6月1日,某超市明知王某已在某市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但并未提出异议,与其签订了劳务协议,此劳务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延续了前序劳动合同的条款,且某超市的各项规章制度仍然适用于王某,王某继续接受该超市的劳动管理,从事超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双方实质上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另一方面,超市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务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自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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