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凭借条没有交款凭证,是否可以打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崔新江律师
但是在下面这个案例中,“债权人”明明有了借条跟录音,为何还会败诉呢?
邸XXXX与于XXXX于2015年在饭桌上相识,两人一见钟情,但是邸XXXX早已结婚,可仍挡不住诱惑,两人于2016年发生婚外情关系。在双方婚外情关系期间,一次吵架中,邸XXXX为了哄于XXXX开心,向于XXXX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于XXXX人民币10万元。标注的日期为:7月31日,无年份标示。但邸XXXX未实际向于XXXX借款,在双方之后发生的矛盾中,于XXXX采取偷偷录音的方式录取邸XXXX录音,录音中邸XXXX因与于XXXX吵架,不耐烦的表示“2个月将10万块钱给你”。随后于XXXX持借条与录音证据起诉至法院,要求邸XXXX还本付息。
法院在审理时发现:1、案涉借条出具时,无论是于XXXX主张的2017年7月31日还是邸XXXX主张的2016年7月31日,双方当事人均处于亲密的男女朋友关系期间。2、要求于XXXX提交录音证据的完整音频,发现于XXXX将录音进行了部分截取,完整录音中显示双方系在争吵后,邸XXXX为平息纠纷,极不耐烦地表示“还款”,并非真实认可借款事实;3、搜集邸XXXX与于XXXX长期以来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邸XXXX多次与于XXXX提及“借条是在XXXX种特殊情形下形成”,于XXXX未提出异议;邸XXXX还曾质问于XXXX“是否可以真的借款10万”,于XXXX不予认可;另计于XXXX自身在聊天中多次将所谓欠款数额混淆,时而称是10万,时而称是20万。
因此,于XXXX仍需就其实际向邸XXXX交付了讼争的借款进一步举证证明,而于XXXX未能就此充分举证。虽然在双方之间的谈话中邸XXXX说把10万元还给于XXXX,但仅以此尚不足以推翻前述聊天记录所反映的内容。依据上述证据,应诉过程中邸XXXX提出对借款真实性的否定,且因于XXXX不能提交任何款项实际交付的凭证,法院判决其败诉。
律师解读: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诉请要求还本付息,必须尽到两项举证责任:1、借款文款(如借据、借款合同等);2、款项交付的凭证(如取款记录、收条、转账凭证等)。
实际借款中常见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的情形,但是即使以现金交付,也要必须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取款的记录、现场拍照取证等,否则难以保障出借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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