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观点: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本息,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杜文波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及被告严学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超过24%,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合理期限内偿还。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严学东偿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严学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杜文波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结果:
一、被告严学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启明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负担自2017年4月22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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