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违约金过高?!济南历城区法院对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再现
原告战某、于某与被告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15年3月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某小区房屋,被告应于2016年2月前将取得开发项目《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经双方协商于2016年11月签订《补充协议》,最终赔偿违约金计算方式及金额以补充协议为准。
被告按补充协议约定仅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10月某日前的违约金。被告于2018年6月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仍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 。2.被告向原告交付济南市历城区某小区房屋。
该案的争议焦点:《补充协议》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应予调整减少违约金?.....
法院认为,该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购房款,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期限及时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补充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届至后,被告仍未能如期交房。被告已于2018年6月取得涉案房屋《分期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但单方提出交房需原告等购房者以放弃违约金为条件,导致涉案房屋至今未交付。且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无条件交房后又反悔,存在明显过错,构成恶意违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综合该案合同履行情况,一、应加重被告的违约成本,弥补守约方的利益损失。故对被告要求调整违约金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对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不作调整。二、被告已于2018年6月取得《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向其交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并按照《补充协议》的规定向原告交付违约金。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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