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军婚离婚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杜红涛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规定,如配偶为现役军人,应得其同意,方可离婚,除非能证明其有重大过错。
  以下是军婚离婚条件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军人离婚应符合哪些条件?
  如果是军人一方有问题造成离婚,是不是还对军人的政治前途造成一定的影响啊?
判决离婚的条件有: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规定,如配偶为现役军人,应得其同意,方可离婚,除非能证明其有重大过错。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在离婚管理法院方面也有特别规定。
本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网站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