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两次介绍“冒名新娘”骗婚敛财获刑五年
发布日期:2019-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年9月,广西上林县人石某通过广西罗城的媒人潘某认识了贵溪市罗河镇的媒人徐某。双方商量由潘某、石某负责找女孩,徐某负责找贵溪当地的未婚男子,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钱财。2014年9月2日,石某将唐某带至广西宾阳县中山公园,并交代唐某冒充张小花与被害人乐某相亲,并将张小花的身份证交与唐某,当日,唐某就谎称自己是张小花与乐某相亲,乐某相中唐某。随后,唐某与石某、潘某随乐某等人回到贵溪,在乐某家中,石某等人与乐某家约定彩礼钱为6万元。2014年9月11日,唐某持石某提供的张小花的身份证、户口本与乐某在贵溪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乐某家随即支付给石某等人现金共计6万元。唐某跟随乐某回到家中生活了二十多日后逃匿。
2014年9月下旬,石某找到唐某某并商议带其到贵溪骗婚,唐某某表示同意。石凤安交待唐某某冒充余美玉,并将余美玉的身份证及户口本交与唐某某,之后石某、潘某、唐某三人从广西来到贵溪,并在徐某家住下。不久后,被害人朱某与其儿子朱某某去徐某家相亲并相中了唐某某,石某等人遂到朱某某家谈彩礼,最终双方约定彩礼钱为6.8万元。同年9月25日,唐某某持石某提供的余美玉的身份证、户口本与朱某某在贵溪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朱某某家随即支付给石某等人现金共计7万元。唐某某跟随朱某某回到家中生活了二十多日后逃匿。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私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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