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遭遇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应当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姚雷律师
2014年8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名下位于海曙区的一处房产以8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向张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待李某筹得全额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最晚不超过签订合同之日起二十天。 在此过程中,房价快速上涨,张某的房产价格也节节攀升。眼见该处房产的价格在短短半个月内上涨至110万左右,即使双倍返还定金,也还是有利可图,张某开始后悔,便在李某提出要求办理过户的时候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李某坚决不同意,协商不成,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李某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判决书尚未生效时,张某已偷偷将房产出售给了胡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胡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由于李某既未在诉前也未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对张某名下的该套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使得张某轻易将房屋产权转移,生效判决几无执行的可能。最后李某不得不自认倒霉。
律师说法:如何避免遭遇一房二卖,应当如何进行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遭遇一房二卖的情况下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
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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