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营范围不合法租赁合同无效 带照租赁法律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姚雷律师
红太阳公司是一家具有经营烟草、酒类相关营业特许资质的企业。在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将公司所有的经营用房出租给李某,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酒类专卖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一并租赁给李某使用。此后,双方发生纠纷,红太阳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并支付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等,李某提出反诉,要求返还租赁保障金。
法院审理:租赁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烟草零售是国家限制经营的行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包含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出租,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的无效均有责任,最终判决李某返还房屋、支付截止到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及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税费,红太阳公司将租赁保证金返还李某。
律师说法:带照租赁的法律效力如何
“带照租赁”需考虑经营范围。所谓“带照租赁”,即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及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一并出租给承租人。由于营业执照租赁在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被明确禁止,因此关于“带照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始终存在争议。
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营业执照租赁的规定,目的在于加强行政管理,但该规定并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一概认定所有“带照租赁”合同均属无效。他提示,因国家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的项目设置了限制经营和特许经营制度,若出租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含国家限制、特许经营的活动,则该类“带照租赁”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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