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是否构成违约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姚雷律师
2015年8月16日,欧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欧某购买A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的“蜜立方时尚华宅”项目X幢X层X号商品房一套。合同就付款方式、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做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欧某向A公司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A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给欧某造成极大损失,因此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为违约
对于A公司提出已就逾期交房事宜协商处理完毕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A公司提出用物业费抵扣了违约金,并未提交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A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A公司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以已付房款132368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从2016年2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17年12月29日止,金额为184520.99元(1323680元×697天×0.0002)。故本院对欧某主张的177108元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违约责任
那么,本案中的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交付,是否构成违约?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于本案中,欧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和交房期限履行交房义务。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未经竣工验收的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商品房作为建筑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手续和证明材料后,才能向买受人交付。虽然目前由于案涉房屋并未竣工验收导致交房条件不成就,交付房屋在事实上无法履行,但是A公司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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