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不同意用人单位调岗,员工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1-18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不同意公司调岗,员工应及时提意见 案情简介:员工不同意公司对其调岗
司某于2015年8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某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关停了企业几处加工车间,并向司某出具了《调岗通知书》,将其调岗至其他车间工作。司某收到此通知书后,因对新岗位和相关待遇不满,自收到调岗通知书后未向某公司提交针对调岗的意见,也未再到单位上班。之后,某公司向司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司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司某随即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驳回司某仲裁请求。
理由:公司《调岗通知书》后,司某未针对调整后的岗位发表不同意见,而是一直不到单位上班,也未提供已请假的证据,其行为导致的直接结果为旷工,已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某公司与司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不同意用人单位调岗,个人应及时表达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对司某作出的调岗决定是否有效。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条系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单位在对员工做出调岗等变更合同的行为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则企业不能单方面变更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不仅体现在最终的协商结果,也要有与员工协商的过程。本案中,因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关停部分车间,并且公司在关停车间之前与其进行过沟通及协商,但企业在为其出具《调岗通知书》后,其未针对调整后的岗位发表不同意见,而是一直不到单位上班,也未提供已请假的证据,其行为导致的直接结果为旷工,已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某公司与司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