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发布日期:2019-01-18 作者:李丹律师
2012年9月20日下午,王某某与本村村民孙某某(已判刑)酒后无故与某社区的刘某发生撕打。孙某某之子孙某甲(已判刑)闻讯后带领几人等人赶某社区。王某某、孙某某、孙某甲等人对刘某、吴某某夫妇进行殴打,将刘某、吴某某夫妇及前来劝阻的人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吴某某夫妇及前来劝阻的人之伤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孙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孙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说法:结伙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某与孙某某酒后无故与某社区的刘某发生撕打后,孙某甲又带领多人与王某某、孙某某对刘某、吴某某夫妇进行殴打成轻微伤,这种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在对王某某等人的行为进行认定时,应结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如果最终认定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则应按照刑法规定,结合王某某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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