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德城宣判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发布日期:2019-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杨某、王某、姜某、郑某五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冯某、杨某、王某、姜某、郑某五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诉机关对五被告人的赔偿数额诉求符合有毒物质处理费用的实际需求,费用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冯某、杨某、王某、姜某、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被告人冯某、杨某、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被告人冯某、杨某、王某、姜某、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因其违法购买、加工、出售危险废物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支付无害化处置费用19.61万元、检验鉴定费用1.5万元。现五被告均表示服判,且均已缴纳罚金和相关费用。
典型意义:该案五被告人在德城区黄河涯镇某村院落内非法加工废矿物油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随意排放、堆放,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德城区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并随机抽取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通过提前阅卷了解基本案情,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保障各方诉讼权益。根据环保局和专业检测机构的实地检验结果,法院依法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部分,并将继续对后续危险物和废水、废渣的处理进行跟进,促使尽快修复被污染的乡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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