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退保当天出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发布日期:2019-01-18    作者:张梅律师
导读: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那么退保当天出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能否免责?本文将试图通过一个案例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退保当天出事故
车辆易手的当天,车主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商业三者险的退保手续,谁料就在退保的几小时后,车辆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近日,丹徒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
2012年8月14日上午,戴女士从别人手中买了一辆二手车,但未办理过户的手续,当天下午,戴女士将车借给自己的男友闻先生驾驶,不料出了交通事故,导致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乘坐人赵女士受伤。事发后,戴女士和原车主沈先生取得了联系,沈先生表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8月14日上午沈先生刚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商业三者险的退保手续。事后,伤者赵女士将戴女士及其男友、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的确曾在公司内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但事发当天上午,原车主沈先生已经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商业三者险的退保手续,“机动车辆保险批单”载明,“因客户要求,兹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本保单自2012年8月14日起退保。为此,应退还保险费2786.79元。保险单证已全部收回,保险责任同时终止”。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该保险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到该保险公司调取了该公司办理商业三者险退保的微机保存信息,该保单退保批单记录信息显示“输入时间;2012-8-14;批单责任起期;2012-8-15”。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条款系格式条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了解释说明,且条款明确了“自通知保险人之日止,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也可以证明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解除之日的保险费,本事故发生在通知保险人之日,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免除了保险责任。在保险公司打印的格式批单上,也无退保人的签字,保险公司也不能证明已经提请了退保人注意。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伤者赵女士62944.6元。
律师认为投保人退保当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解除之日的保险费,本事故发生在通知保险人之日,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免除了保险责任。
以上是关于“退保当天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等问题的回答。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4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