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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后,哪些损失可以要求出租方赔偿?

发布日期:2019-01-1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后,承租人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如要求押金返还,赔偿转让费,装修费等损失,但并不代理可以不支付租金。因为出租人仍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
判决书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影都将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房屋出租给陈某,存在过错,因此,对于陈某要求某影都退回押金17994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于陈某主张某影都赔偿的经济损失80437.5元,其中只有广告费支出7479.5元的收据、1300元的购水费用收据、3000元的装修定金收据、1680元的宽带费用收据、2300元的装电费用收据明确记载了付款方为陈某,其余单据并未显示付款方为何人,故对于其他单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只采信付款方为陈某或金舵手世家的单据。对于陈某向上一任承租人牛某支付的转让费5万元和代牛某向某影都支付的1000元更名手续费,属于陈某为在案涉商铺经营的前期投入,现合同因某影都过错无效,某影都应赔偿陈某的这一前期投入损失。因此,某影都应向陈某赔偿的经济损失总额应为66759.5元。对于陈某要求某影都赔偿的其他损失及其他装修费用,由于陈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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