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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方法探讨

发布日期:2019-0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在社会化诉讼发展趋势中, 诚实信用原则从民事实体法扩展到民事诉讼法, 并逐渐成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也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但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过于原则化和抽象化的问题, 我国又缺乏判例法制度。因此, 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则化为真实义务等具体内容, 才能更好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 真实义务;

民事诉讼

  一、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 即当事人及法院有义务诚实地进行民事诉讼, 不可以滥用诉讼上的可能性。在传统的诉讼制度下,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对立和抗争, 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自身诉讼目的可以使用一切方法和手段, 欺诈也并不当然被禁止。法院处于消极的居中裁判地位。在这种制度下, 当事人不对法院负担任何公法上的义务。民事诉讼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在这种诉讼制度下, 自然没有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土壤。

  随着社会发展, 民事诉讼理论也发生了变化。首先, 司法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公众共有的社会资源, 而当事人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构成对社会资源的破坏和不合理的浪费;其次, 诉讼目的观发生了变化, 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被认为是司法的重要目的, 而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对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无疑具有破坏作用;再有, 不诚信诉讼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审理流程的拖沓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此背景下, 社会化诉讼趋势兴起, 其强调合理限制当事人诉权, 加强法官职权, 推进当事人和法官协力推动案件审理。而诚实信用原则正是社会化诉讼趋势的重要内容。

  我国过去是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诉讼模式, 但经过改革,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已体现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但司法实务中当事人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等行为较为泛滥。因此,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 克服诉讼模式弊端, 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此, 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中存在的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但由于其内容过于抽象, 缺乏具体制度支撑, 且我国又缺乏像德国一样的判例法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实际能够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首先, 诚实信用原则过于抽象, 对于法律的稳定性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我国向来是成文法国家, 法官依据精细明确的法律规定裁判案件, 法律原则只是作为法律规则的补充, 只有当法律规则内容缺失或者规定不明确时, 才考虑适用法律原则。

  而我国又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缺乏足够权威的问题。由于司法追责制度的存在,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受到限制, 而当事人则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挑战法官的裁量行为, 例如信访等。在这种环境下, 法官更倾向于适用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则来裁判案件, 因为适用法律原则极有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 其更应该发挥补充和指导的作用, 而不适合直接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 将其作为具体的相应的法律规则内容的补充和保底条款, 似乎更为合理。

  其次, 法律规定过于空洞, 缺乏具体制度支撑。我国法律对于何种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认定标准如何、如何制裁等完全没有规定, 法官难以适用该条款。

  我国也缺乏类似于德国的判例制度, 德国民事诉讼法采取判例法的形式, 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加以归纳、整理, 形成相关案例, 加以适用。

  最后, 在司法实务中, 对于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官通常认为只需要不认定其主张的事实即可, 没有加以惩处的必要, 以增加不必要的风险。

  但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不仅影响案件审理进程和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现, 也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浪费了司法资源, 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 有必要加以惩处。

  三、解决方法

  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则化, 具体化, 增加保底条款, 并由最高院发布指导案例加以补充的方法。这样既能保证法官享有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也能解决诚实信用原则过于空洞的问题。

  首先, 引入真实义务, 并将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加以归纳调整, 作为诚实信用原则项下的具体制度。

  真实义务, 即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故意为虚假陈述的义务, 即禁止说谎。一般认为, 真实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有许多类似之处, 遵循相同的理念, 真实义务应当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项下制度, 而我国当前并未规定当事人真实义务, 因此, 应当借鉴德国立法例, 引入真实义务制度, 具体化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内容已有规定, 例如证据失权制度、妨害作证等, 应在立法中将其明确为诚实信用原则项下制度, 并加以完善、补充。

  其次, 增加保底条款。即, 如相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符合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形, 则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加以处罚。

  最后, 由最高法院发布相关指导案例, 对于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加以归纳总结, 为下级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翁晓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规则化研究[J].清华法学, 2014 (2) .
  [2]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12, 30 (6) :153-158.
  [3]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J].法学家, 2003, 1 (3) :92
  [4]王福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论[J].法商研究, 1999 (4) :86
  [5]赵秀举.德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 16 (2) :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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