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发布日期:2019-01-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关键词】交易习惯;离婚;共同之债
【裁判规则】
双方间交易习惯的存在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仅以之前一次交易往来模式与本次交易往来模式相似,不得认定存在相应交易习惯。夫妻离婚后生活交往及经济往来仍较为密切的,一方举债不宜认定仅由该方承担,也不宜认定由双方连带承担,而应认定为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
【来源】李佳诉李某全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16)津民申526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7期。
【规则日期】2016.03.25
【法宝引证码】CLI.C.965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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