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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手术治疗腹腔晚期恶性肿瘤存在过错,导致肠瘘及膀胱瘘

发布日期:2019-01-21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患者因腹痛到被告处就诊,入院诊断腹腔恶性肿瘤,肝脏占位性病变,双肺占位性病变,行腹腔肿物切除术,乙状结肠切除术,导致患者肠瘘及膀胱瘘。法院酌定被告XX大学XX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计660,093.93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手术治疗,恶性肿瘤,医疗过错,赔偿责任
【前言】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2016530日,患者因腹痛到被告处就诊,入院诊断腹腔恶性肿瘤,肝脏占位性病变,双肺占位性病变,行腹腔肿物切除术,乙状结肠切除术,201666日进行手术,201686日出院。2016104日因腹部突发性瘘口,再次入住被告处进行结肠造瘘术未果,20161017日出院。医院术中既没有进行胃肠外科、泌尿外科等科室会诊,也没有告知病患家属要做小肠及盆腔肿瘤摘除手术及告知家属肠部肿瘤摘除术的手术风险,就擅自做主进行了小肠周边手术及盆腔肿物分离术,结果导致患者肠瘘及膀胱瘘,只能进行结肠造瘘术。
【结果】司法鉴定意见认为,XX大学XX医院对被鉴定人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现存在的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同等责任。法院酌定被告XX大学XX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计660,093.93元。
【讨论】虽然XX大学XX医院辩称诊疗不存在过错,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患者术后出现肠瘘、膀胱瘘系手术正常并发症且术前也将该风险告知原告故我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患者家属认为,因医院的医疗过错,患者肠瘘、膀胱瘘严重致使患者无法再进行膀胱瘘、肠瘘修补术,导致患者终身需要携带外置引流袋。患者因长期不能工作,病假工资860元,生活和治疗都靠亲朋好友资助和借钱度日买药,因被告医院的过错给患者身体造成重大损害,不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患者及家人巨大的精神痛苦。
【致谢】本文由医生和律师合作完成。原始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撰写中立足于忠实原文并对原文做了简化。目的是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以案释法,以期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起到借鉴作用。(涉医问题由我团队医生回复)。
【参考资料】1.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 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 临床应用风险极大。2.医疗纠纷:医院应规范诊断,以免对患者造成过度医疗和精神损害。3.医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病历是确认医患双方责任的最直接证据。4.医疗纠纷:为直肠癌患者实施碘125粒子治疗,医院应先取得技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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