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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旭月诉常州市北斗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孙卓明、龚嘉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1-21    作者:杜红涛律师

 
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旭月。
委托代理人李金宝,浙江三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北斗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南路陶沙巷4号。
法定代表人吴慧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小东,江苏协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卓明。
委托代理人于小东,江苏协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嘉军。
委托代理人于小东,江苏协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龚旭月诉被告常州市北斗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旭月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宝,被告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龚旭月诉称,系统网是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等人合作构建的。龚旭月是经孙卓明的介绍,进入系统网学习。当时孙卓明说,有一个新的盈利模式,能帮助大家在一起创业赚钱,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将根据这个新模式构筑起来的综合体,称为系统(BDX-LEB系统),并告诉龚旭月要想了解这个盈利模式,进入这个模式取得成功,就要进入系统学习,并向龚旭月许诺了美好前景。
龚旭月参加过几次长三角企业家俱乐部的活动,觉得孙卓明介绍蛮好的,在这俱乐部的人也很多,就相信了孙卓明的话,并最终在孙卓明、龚嘉军的说服下,在2011年6月30日与北斗星公司签订了BDX-LEB系统咨询学习业务合同,并缴纳了25000元的学费。约定的学习主题为“21世纪如何进行个人创业?”学习期为2011年7月—2013年6月,授课每周一次。
龚旭月进入系统学习后发现,所谓的上课内容都是空洞无物,没有实际内容。而且要求重复学习,一堂课的内容会重复三四遍。所谓的老师,其实都是像龚旭月这种上完课就可以做老师,教新人的,根本没有教学资质。同样北斗星公司也没有教育培训资格。另外,北斗星公司常以上课的名义让龚旭月参加长三角未来企业家俱乐部的活动,该活动任何人都是可以参加,参加人不需要缴纳费用,而且这种活动的费用就是AA制,龚旭月也要自已承担,活动内容基本闲谈。
龚旭月进入所谓的系统学习后,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却没有任何实际收获。龚旭月追问学习的核心内容,总是被告之需要学习完所有课程才能真正了解系统。
龚旭月参加北斗星公司的教学活动,付了高额的学费,发现所谓的教学内容并没有开始所说的新模式。龚旭月意识到可能受了欺骗,如果继续学习,不但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到时侯主张自已合法权益也会更困难。龚旭月通过龚嘉军向北斗星公司提出解除学习合同,全额退还学费,但北斗星公司以合同约定概不退款为由没有同意2012年4月,北斗星公司通过孙卓明正式通知龚旭月,告之课程无法继续开展,仍拒绝归还龚旭月的学费。其实从2011年9月以后,正式课程(不包括俱乐部的活动)就再也没有开展。
从北斗星公司的种种行为表明,北斗星公司就存心欺诈龚旭月,其鼓吹的要龚旭月学习的新模式,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是错误的,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用欺骗的手段,通过与龚旭月订立学习合同,骗取了25000元学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以虚构新的盈利模式,利用加重龚旭月对前途担忧的心理和许诺美好前景的欺诈手段,使龚旭月产生错误的认识。在错误的认识下,签订了学习合同,所以该合同违背了龚旭月的真实意思表示,龚旭月有权要求撤销。龚旭月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龚旭月与北斗星公司之间的BDX-LEB系统咨询学习业务合同;2、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共同返还龚旭月支付的学费25000元。
审理中,龚旭月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撤销龚旭月与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之间的BDX-LEB系统咨询学习业务合同;2、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共同返还龚旭月支付的学费2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辩称,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认为龚旭月无权申请法院撤销其与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签订的BDX-LEB系统咨询学习业务合同,也无权要求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共同返还其培训咨询费。具体理由如下:1、咨询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龚旭月对于咨询合同学习主题、内容在签订合同时是明知的,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对与龚旭月签订该合同、该合同所反映的学习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并无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合同撤销事由的存在,该合同是龚旭月、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龚旭月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受到欺诈,无相关充分证据2、龚旭月在2012年4月以后未能正常学习完全是其自身原因,即不愿积极主动参加学习,故不参加培训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龚旭月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0日,龚旭月、北斗星公司签订一份BDX-LEB系统咨询学习业务合同,合同约定:“咨询对象龚旭月,LC主题:21世纪如何进行个人创业?LC流程:(LC1-LC5)LC时间:2011年7月—2013年6月LC形式:每周一次LC服务:推荐人:孙卓明咨询员龚嘉军咨询顾问:彭某某。LC类型:个人能力提升型(听、说、读、写、跑、学、思、编)八项能力LC要求:需咨询者自愿需求,并遵循咨询流程的要求:1.无提纲式(包括提纲内容的书件)2.无序式(根据咨询师的安排)。3.应知应会考核进程(根据咨询内容要求),(课题另列)。4.经沟通认定合同内容且签订合同付款后概不退款25000,无发票)(咨询后不懂可在本、次年度内进行重复咨询,不再另行收费)。5.咨询者提交存档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两份。6.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LC内容:1.自我经营系统签字龚旭月2.组织建设系统签字龚旭月3.程序管理系统签字龚旭月4.环境培育系统签字龚旭月5.商务经营系统签字龚旭月。龚旭月在合同需咨询人处签名,孙卓明、龚嘉军在合同咨询单位从咨询人处签名,北斗星公司在合同咨询单位从咨询人处盖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龚旭月支付25000元,并参加北斗星公司组织的上课以及参加长三角企业家俱乐部等活动。从龚旭月记录的上课笔记内容看,第一课21世纪的时代特征、第二课人生十字路口的择业困境。之后,龚旭月以受到欺诈,产生错误认识,才签订学习合同,现要求撤销学习合同,但北斗星公司未同意。因而双方发生纠纷,龚旭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另查明,孙卓明、龚嘉军与北斗星公司系咨询合作关系。北斗星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孙卓明、龚嘉军协助北斗星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及代理相关业务。
庭审中,龚旭月提供对孙卓明、龚嘉军的录音资料、网页介绍、大学生自创长三角企业家俱乐部介绍依据,证明龚旭月受到欺诈。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认为龚旭月提供的上述依据无任何欺诈,也未对龚旭月的美好前景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提供系统网页依据,证明北斗星公司所提供的咨询服务是该系统旗下一个经典的咨询项目。该项目整个系统的学习是相辅相成的。龚旭月享受了这么一个特殊的咨询项目学习,其理应履行相关交费义务。该系统一直运行至今为社会提供服务。
上述事实,由BDX-LEB系统咨询学习业务合同、笔记、网页材料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依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孙卓明、龚嘉军与北斗星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是从龚旭月在诉状中的陈述,以及BDX-LEB系统咨询学习业务合同内容反映,BDX-LEB系统咨询学习业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龚旭月、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不是BDX-LEB系统咨询学习业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龚旭月与北斗星公司之间签订的BDX-LEB系统咨询学习业务合同条款,除合同约定的签订合同付款后概不退款条款外,合同其他条款合法有效。欺诈是一方故意陈述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BDX-LEB系统咨询学习业务合同内容、上课内容、孙卓明和龚嘉军的录音资料、网页介绍、大学生自创长三角企业家俱乐部介绍依据,不能证明北斗星公司、孙卓明、龚嘉军对龚旭月故意陈述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对龚旭月的美好前景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由于龚旭月提供的依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龚旭月应承担不利后果。终上,北斗星公司的辩称本院予以采纳。龚旭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龚旭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龚旭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项易君
人民陪审员黄介华
人民陪审员邹建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林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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