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二:实习生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9-01-21 作者:杜红涛律师
但公司以小李与其没有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同意认定为工伤,经理还说:“驾驶员倒车是符合操作规范的,小李受伤是自己调皮捣蛋、违反操作规程所致。要说有责任,也是他本人或学校的责任。学校应负责教育好自己的学生。”校方则认为:“小李是在公司工作时受伤的,学校并非侵权行为人,因而没有赔偿义务。”
小李的家长有点想不通:尽管自己的孩子比较调皮,但毕竟年幼无知,别的工人发生这种事可以认定工伤,为何小李受伤就没人负责?
原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曾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该《办法》目前已经被废止。
实习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由于在校的实习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生受到事故侵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应作为一般人身侵权按照《民法通则》(现在应是民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小李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汽运公司实习,与汽运公司之间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虽然他是在实习单位因实习受伤,但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不予认定为工伤,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汽运公司有义务给实习生提供安全的实习场地,因此小李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汽运公司、所在学校等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其相应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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