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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子请求分割拆迁款 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9-01-21    作者:刘琬琳律师
导读:而根据相关解释,当事人有权再次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效是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提出,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超出规定期间后,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保护其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护。案情简介:夫妻离婚男子请求分割继承的拆迁款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2月26日登记结婚,2001年5月28日生育一女李x1,2004年11月5日生育一子李x2。婚后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尚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被告李×同意原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并对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产生争议,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虽无共同财产,但是我要求继承我岳父去世后留下的遗迁费92.5万元的六分之一。原告表示其父亲去世后并未在继承人间实际分割遗产,故不同意被告要求继承遗迁费的主张。
法院判决:不予处理,分割后另行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故对被告关于继承遗产的主张,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待遗产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本案对此不予涉及。
律师说法: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几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因此,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还没有分割的遗产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能在遗产分割后另行起诉。
而根据相关解释,当事人有权再次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效是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提出,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超出规定期间后,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保护其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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