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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专卖许可,淘宝、微信售卖IQOS等电子烟是否违法?

发布日期:2019-01-21    作者:孙凯杰律师

近年来,电子烟受到许多烟民的追捧。电子烟以其危害成分少、无需点燃甚至宣传清肺毒迅速在市场漫延。但是别拿电子烟不当烟草制品,未经专卖许可不可随意销售,否则触犯法律底线。
本文将围绕售卖电子烟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一、何为烟草专卖专管制度?
我国烟草实行专卖专营制度,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此外,即便取得了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据相关法律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通俗点讲就是,卖烟要有证,卖外国烟也得从当地进货。

二、有关电子烟就是烟草制品?
2017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文件指出:加热不燃烧新型烟草制品属于烟草专卖品,目前国内企业没有生产销售也没有正当渠道从境外进口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市场上销售的相关产品都是非法渠道进入国内,各地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将其纳入专卖管理,并认真开展市场检查,查办有关案件。
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
2017年11月,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以及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因此,电子烟系我国《烟草专卖法》调整的对象。应当遵守专卖相关规定。


三、违法售卖电子烟可能涉嫌什么罪名?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从境外购进卷烟,其行为同时也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特征。如果能够查实其偷逃的应缴税额达到构罪起点,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自2017年以来,全国各地警方和海关开始有意识、有步骤地严打各种“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制品烟弹”非法走私和销售的行为,有关涉案人员有些也被或处于查办阶段、或处于批捕阶段、或已被有关法院依法判决。全国各地警方和海关还将会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走私和销售“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制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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