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索要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9-01-21 作者:李丹律师
宋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某出版社,双方于2015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宋某于2015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出版社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宋某主张由于劳动合同系补签,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9日期间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因此某出版社应当依法支付此期间的双倍工资,某出版社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自宋某入职之日起计算的,故应当认定双方已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裁判结果:驳回宋某请求
理由:不签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补签劳动合同不可以索要双倍工资
如果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补签的劳动合同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可以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本案中,虽然2015年6月9日,宋某与某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8月1日,但是公司与宋某并不能证明在补签劳动合同时,某出版社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故在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此后宋某再以实际用工日期与签订合同日期不一致为由要求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关于XXX公司应否支付陈XX 2020 年 9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
- 马**诉被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陈*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杨*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
- 李*娟诉被申请人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郑*富与被申请人云南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刘*与被申请人云南亿**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徐**、四**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 如何认定外卖手与实际派单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遭遇无故辞退,劳动者如何自救?
- 单位克扣工伤待遇,职工维权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