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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上夜班的睡觉时间是否能认定工作时间?

发布日期:2019-01-22    作者:郑兰运律师
2017年10月,陈某某与某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物业公司安排至其他公司工作,岗位为监控室保安,工作时间为做一休一(即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陈某某认为自己的工作时间明显超过每天8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要求物业公司补发加班工资。
2018年6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支付陈某某加班费4905.55元,但陈某某不服仲裁裁决。
2018年11月,陈某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的加班费24478.24元。
浙江嘉兴海盐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白班时有较为固定的就餐休息时间,夜班也有相对固定的睡觉时间,故在计算其实际工作时间时对上述时间予以扣除。海盐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原告加班工资4905.55元。
法官说法:
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觉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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