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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19-01-23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⑥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
⑦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
    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量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然,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烟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
二、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固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一方个人财产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
⑤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
⑥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属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夫妻某一方的财产,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⑦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⑧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烟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⑨在结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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