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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他人遗忘在取款机的银行卡

发布日期:2019-01-24    作者:程智华律师
人民法院报讯 去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发现一客户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的储蓄卡,不是上缴或报警,而是狂刷取钱,近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现年50岁的封丘女子李某,于2017年9月12日15时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封丘县某营业所将被害人匡某取款后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的邮政储蓄卡621799498001706xxxx账户内的1.2万元现金分四次取走。2017年9月15日,李某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匡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李某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9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3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其行为符合坦白的法律构成要件,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郭文涛 刘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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