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 >> 查看资料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19-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保证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行为的真实性,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比如,中国公民某甲侨居美国,委托某乙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对乙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美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证明,未经使领馆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不能代理为任何诉讼行为。又比如,中国公民某丙侨居厄瓜多尔,现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那么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可以由美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然后再转由我国驻美国的使领馆证明。如果当地有我国承认的爱国华侨团体,也可以由该爱国华侨团体对授权委托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国在与某些国家订立的双边条约中,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规定,缔约一方主管机关根据本国法律制作或者证明的文书,无需认证,即可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使用。如果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所在国和我国订有这样的双边条约,其所在国主管机关根据本国法律制作或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就不需经我国使、领馆认证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19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