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能够参加诉讼吗?
发布日期:2019-0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比如,甲乙二人就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丙认为房屋属于自己所有,甲乙二人对房屋均无所有权,从而参加诉讼,对甲乙二人争议的标的提出自己享有全部权利的诉讼请求。又比如,兄弟二人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兄起诉到法院,他们的妹妹认为,兄弟二人分配遗产不考虑他的继承份额是违法的,从而参加诉讼,对兄弟二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自己享有部分权利的诉讼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利,他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本诉的原被告即作为他的被告。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将两个诉讼,即原来当事人之间的本诉和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彻底解决纠纷,也避免因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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