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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5年的医疗纠纷在律师的帮助下圆满解决

发布日期:2019-01-25    作者:罗斌律师
案情介绍:原告冯某某于2012年出现无明原因上腹隐痛,偶尔有恶心、呕吐症状,呕吐物为胃内容物。20146月、8月到广元某医院就诊,经超声检查:“肝脏:形态大小正常,包膜光滑,实质回声均匀,肝血管纹理走行正常。门静脉不扩张。胆囊:形态大小正常,壁厚0.3厘米、毛糙囊内有2.2×0.8厘米强光团,后伴声影,肝内外胆管不扩张。胰腺、脾脏、肾脏、输尿管、膀胱、子宫、附件均正常。”诊断为胆囊结石,胆囊炎。2014129日原告冯某某到广元另一家医院就诊,经彩超检查诊断为胆囊结石,医生建议做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当天冯某某在广元民营医院住院(第1次住院),病历记录“全身皮肤粘膜无黄染,巩膜无黄染。入院诊断:慢性结石性胆囊炎。”20141211日上午9点开始对冯某某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中改为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术+“T”管引流术+腹腔引流术。到下午15:0手术才结束。手术记录“中转开腹,探查见在胆囊管下端哈德氏囊形成双胆囊管,胆囊切除后常规触诊胆总管,胆总管约0.4厘米粗(变细),在肝总管及左右肝管汇合处均扪及多个大小不等不规则结石,最大约0.3厘米。” 20141229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一、出院后‘T’管继续放置半年,每月来院复查一次,防治脱落。”半年后,201572日冯某某出现全身黄染,巩膜黄染、小便发黄。再次到该医院就诊(第2次住院),经治疗于2015710日出院,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一、建议上级医院行ERCP检查治疗(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术)”。2015617日冯某某到成都军区总医院就诊(第3次住院),该医院经PTCD造影,肝内放置引流管两根。分别造影提示:“肝门部胆管梗阻,左右肝管不通。” 2015715日,经磁共振(腹部MR)诊断:“肝内胆管迂曲扩张明显,于肝门部变窄(瘢痕性狭窄),胆总管上段区域将引流管留置”,716日经超声波检查:“肝内胆管重度扩张,肝门部实性占位”。最后诊断:“1、肝门胆管狭窄,2、肝内胆管扩张,3、梗阻性黄疸,4、肝损害,5、胆道术后。”经过保肝、抗炎对症治疗,于2015724日出院。2015817日冯某某因进食后腹胀、腹痛,并伴有畏寒、发热再次到广元民营医院就诊(第4次住院),于2015824日病情无好转情况下,被告建议原告到上级医院就诊因而出院。2015926日原告以“梗阻性黄疸”在广元市中心医院住院(第5次住院),入院记录:“胆总管结石T管引流术后9+月,左右肝管引流术2月。诊断:胆总管结石T管引流术后;左右肝管引流术;梗阻性黄疸。”2015927日经该医院MRI检查,结果为:“1、肝内胆管扩张,T管上端位于肝总管起始区,2、肝内胆管不同程度增粗,DMI上信号较强。3、胆囊缺失。”该院请四川省华西医院教授会诊,考虑患者目前处于轻度贫血,低白蛋白血症,暂不事宜行手术治疗,建议加强营养及适当支持治疗,待全身情况进一步好转后再行手术治疗。冯某某于20151010日出院。20151214日冯某某以胆结石术后皮肤巩膜黄染1年多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第6次住院),诊断为:1、梗阻性黄疸;2、胆结石术后。于20151228日行中肝切除+门静脉修补+中肝进门修补+胆总管探查+肝门部胆管成形+胆肠吻合+小肠造瘘+肠粘连松解。术后返SICU(外科重症监护室),于20151231日转普通病房,经过住院治疗25天后,于201618日出院,被告支付了该医院全部医疗费。
代理人罗斌律师认为:原告在被告被确诊为胆囊结石后,被告向原告及其丈夫解释了胆囊结石需采取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手术时间短、无后遗症等情况下,原告及其家属才同意手术。20141211日上午9点开始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先在腹部打了3个洞,术中改为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术+“T”管引流术+腹腔引流术,手术记录“中转开腹,探查见在胆囊管下端哈德氏囊形成双胆囊管,胆囊切除后常规触诊胆总管,胆总管约0.4厘米粗(变细),在肝总管及左右肝管汇合处均扪及多个大小不等不规则结石,最大约0.3厘米。”被告在术中造成了原告胆道损伤,却认为是原告胆总管变细所致。根据原告1、术前检查胆总管无扩张、无结石,无黄疸症状。2、根据手术记录胆总管约0.4厘米粗(变细),而管内取出多个结石,最大为0.3厘米,若果真如此,则原告常有梗阻表现即黄疸。3、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后不会造成胆道狭窄,一般是术后2周拔管(教科书),若1个半月拔管需行胆道造影,但冯某某手术后并无造影、未拔管。4、该医院出院医嘱中:“T”管放置半年,而胆道损伤,特别是横断后,行“T”管支持修复,则“T”管至少放置36个月。原告经过第6次住院治疗,经过成都军区总医院、广元市中心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治疗,能够相互印证被告在对原告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中损伤了胆道,才进行“T”管支持修复,修复后的胆道变狭窄,胆汁不能排出,致原告肝脏受损,继之只能将原告肝肝脏部分切除,在肝肠吻合后才能将肝脏分泌的胆汁排除。经过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过双方选定的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原告冯某某的损害后果为八级、九级伤残;2、被告广元民营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误伤肝总管,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肝脏部分切除、肝肠吻合等)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胆囊结石伴有慢性胆囊炎系其自身疾病,慢性病程等,手术难度大,对目前的后果应承担部分责任。综上分析,建议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60-70%。”
 原告与被告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扣除被告为原告在三家医院垫付的医疗费5万余元外,医院向冯某某再赔偿16万元。双方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3904号调解书解决了持续5年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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