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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

发布日期:2019-01-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后,未去有关部门办理财产的申领、登记、过户等手续,但在遗产情况发生了变化以后,例如被继承人的股票送配股后又增加了股数,又来本处重新申办继承权公证书。对此,公证承办人员的认识很不一致,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麻烦。


  一、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的几种观点


  围绕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理论上存在多种观点,实践中公证人员的做法也不一致,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一)继承权公证不能重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公证处已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证明了当事人继承的情况,公证书出具后,其效力已经发生。特别是继承权公证书,具有法院裁判文书的性质,一经生效,不能改变。当事人领取了公证书后,应及时去有关部门办理申领、登记、过户等手续。现因遗产情况发生了变化,造成原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实际上已不能使用,其责任应由继承人承担。对同一事实,公证处不能出具两份不同的公证文书。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决。如遗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因是非法的或是因继承人的行为造成的,则变动后的财产不能算遗产,而属于非法所得,应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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