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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庭审当日促成和解,化解双方怨气,法院通情适用缓刑

发布日期:2019-01-25    作者:周智文律师
寻衅滋事案庭审当日促成和解,化解双方怨气,法院通情适用缓刑
 
案例要旨
彭某因感情纠纷将张某砍伤。彭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后彭某的父亲委托了周智文律师为其辩护。彭某脾气暴躁,在关押期间仍时有报复心态。为化解其怨恨的心理,周律师多次开导彭某。彭某关押一段时间后,也想通了。经过多轮与被害人进行协商谈判,在庭审当天,周律师促成了双方和解,化解了双方怨气。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周律师关于本案可适用缓刑等主要辩点,依法判决彭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
彭某及其父亲、姐姐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检察院指控
201710月,被告人彭某与女朋友李某分手后,多次发微信给李要求复合遭拒,彭某得到李某与被害人张某交往后心怀不满,为发泄情绪于201816日晚上11时许,持刀去到某出租屋,砍张某面部、耳部、手臂等位置,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辩护思路
周智文律师接受彭某委托,依法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为彭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一、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李某和被告人于20167月成为男女朋友,一直到201710月份,双方感情不和,后李某就和李某在一起,提出与被告人分手。但是分手后,李某仍多次与被告人出来交往,行为不检。李某还多次称被害人李某见到被告人和李某在一起,李某就会砍死被告人。
本案感情纠纷引发,根据上述规定,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应定性为故意伤害。且可以看出李某和被害人李某一方有明显过错。
二、20181623时许在李某的出租房内,关于是谁先动手的事实不清,存在疑问。首先,李某没有追赶上彭某到房间,她没有亲眼目睹房间内发生的事情经过,所以她的证言无法证明彭某是否首先动手砍人;其次,在彭某上到出租房间之前,李某已经通过微信通知李某,可知李某已经做好了打斗的准备,完全有可能首先拿凳子砸彭某;此外,李某多次拿板凳砸向彭某,并致使彭某头部和膝盖受伤,此事件应属于双方互殴行为;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法治原则,对于本案中双方打斗的事实,不能把全部责任归咎于彭某,彭某和李某双方都具有责任,据此对于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主观方面的辩护意见:
1、彭某是多次听李某说被害人要并不是事前预谋去砍李某,而是见到李某之后临时恼怒起的犯意,属于偶犯。
2、彭某去找李某的目的是为了与她复合恋爱关系,该单纯的男女感情目的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彭某主观恶性较小。
3、彭某的行为只涉及到具体的被害人,并没有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故其社会危害性较低。
本案被告人还具有其他从轻量刑情节:
1、彭某用微信对李某的恐吓只是出于吓唬对方的目的,并没有实际采取行动,没有现实的危险性。
2、彭某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从始至终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3、彭某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具有极大的可改造性。
4、彭某正值青年,其小孩患有智障疾病,其母亲患有高血糖、高血压、肿瘤疾病,对其从轻判处刑罚能让其早日回归家庭,从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
5、彭某赔偿了谭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谭某的谅解。
……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彭某恐吓他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的证据不足。采纳了周律师关于彭某应适用缓刑的主要辩护观点,依法判决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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