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合伙锯树一人被砸伤 诉至法院索赔偿

发布日期:2019-01-28    作者:赵双剑律师
合伙锯树一人被砸伤 诉至法院索赔偿
  家住河南省罗山县竹竿镇姚集村的两男子在村里合伙买树、放树贩卖。岂料在放树过程中,其中一名男子的右眼被枯枝砸伤,因巨额的医疗费用如何分摊协商未果,张强遂将合伙放树人李勇告上法庭。12月9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被告李勇被判赔偿张强各项损失共计71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张强和李勇一起到罗山县竹竿镇姚集村李小湾组买树、放树。在放树时,由张强在树下部用锯锯树,李勇在树上部用绳子系住用力拉扯,后该树上一枯枝断离并掉下砸在正好抬头上望的张强的右眼上,致张强右眼受伤。后李勇陪同张强先后到医院抢救治疗,共花医疗费 103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在事发时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在共同放树过程中任何一方都有保护整个放树过程人身安全的义务,因张强在树下部锯树,李勇在树上部用绳扯树,李勇在放树过程中其对风险的预见性和控制性方面优于张强,由于李勇没有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因此,李勇应当对张强的人身伤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虽然李勇在事发过程中曾提醒过张强注意安全,但李勇没有采取必要可行的措施制止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不能免除李勇致人损害的过错责任。
  张强在共同放树过程中,也没有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自身也没有注意安全,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张强自愿承担一半的过错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李勇赔偿张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00元。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