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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保护权益相关条例规定

发布日期:2019-01-29    作者:邓普云律师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第四十一条 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给予免费优待;鼓励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逐步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全体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并对相关客运经营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贴。
金融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提示相应风险。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提供优先和便利服务。
老年人与赡养人共同出资购买、建造房屋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的,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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