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志鹏等十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9-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汪志鹏纠集无业人员被告人裴坤庆、丁志奇、黄亮、叶田太、金黄晶、黄陆平、江亮、江涛及裴珍義、彭志勇、金红桃、黄日洋、黄日浩(五人已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进行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汪志鹏为首要分子,裴坤庆、丁志奇、金红桃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听从汪志鹏指挥,以汪志鹏在贵溪市电厂生活区的出租屋为活动场所,统一保管砍刀等作案工具。为逞强争霸、为非作恶,汪志鹏等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当地群众深感恐惧和不安,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贵溪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志鹏、裴坤庆、丁志奇、黄亮、叶田太、金黄晶、黄陆平、江亮、江涛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汪志鹏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属于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裴坤庆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二起,参与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丁志奇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二起,参与寻衅滋事一起,参与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亮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二起,参与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叶田太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二起,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金黄晶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一起,参与寻衅滋事二起,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陆平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一起,参与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江亮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一起,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江涛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一起,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汪佳豪参与寻衅滋事一起,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贵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一审对汪志鹏等十名被告人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宣判后,1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另9名被告人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
部分贵溪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公众100余人参与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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