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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

发布日期:2003-11-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以信息通讯、生物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等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及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使世界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世界经济正经历着重大转变。加速推进的知识化进程,成为跨世纪世界经济变动的一个基本趋势。各国政府特别是发达国家政府都已经认识到,技术不仅是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根本推动力,而且也是决定国际竞争能力的关键因素,各国政府普遍把强化对研究开发投资、夺取下个世纪产业的技术制高点作为国家战略的重点。

  据一些经济学家测算,美国、英国、日本和德国的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几乎超过60%,法国曾经超过80%;在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亚洲四小龙分别为40—55%不等。1992年美国的竞争力在全球的排名位次后移至第五位,在 11个高技术产业中几乎全部失去优势。但是,克林顿上台以来,在短短的时间内,美国很快扭转了颓势,重新赢回了自己的优势。瑞士国际发展研究院最新发表的世界竞争力报告表明,从综合实力来看,美国已重新成为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国家,在许多领域中迅速夺回了技术优势,并保持对日本和欧洲的领先地位。近几年来,美国劳动生产率以每年2.5%的速度增长,是1970一1990年平均增长速度的2倍以上,且明显地高于其他国家。美国能在如此短期内恢复其竞争力,并使生产率迅速提高,应该说主要是靠其技术政策的调整。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紧制定和实施我国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显得尤其紧迫。为更好地研究制定我国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一方面必须研究技术发展的国际趋势,另一方面必须研究各国产业技术政策的历史经验和当前动向。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本课题已经完成了美国、日本、韩国和德国四个国家的产业技术政策国别研究并形成报告。还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技术政策情况做了面上了解。现在提出的课题研究总报告是对过去一年来研究成果的一个综合和总结。

  一、各国产业技术政策发展的基本趋势

  从总体上看,在跨世纪发展过程中,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各国纷纷制定、调整或完善各自的产业技术政策。为夺取产业发展的技术制高点,强化本国的技术优势,美国等国家进一步强化政府研究开发体系,加强对研究开发投资,加强政府与企业的研究开发合作。克林顿1993年上任后,美国政府增加对民用产业技术和军民两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投资,并从税收、金融等方面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扩大对研究开发的投资。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投资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2.3%以上。

  在有关国家政府政策的推动下,各国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进一步重视加强对研究开发的投资,以获取或保持技术竞争优势。大型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投资一般都占年营业额的5%以上,有的甚至高达15%~20%。一个跨国公司有能力动员数以十亿美元甚至上百亿美元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都拥有数千项甚至数万项专利。例如,德国的一家大型化学跨国公司的专利达6.7万项。国外的经验数据表明,在当前产业结构日益知识化的背景下,一个研究开发投入占营业额的比重低于3%的企业是无法生存的。

  产业组织结构也在发生一些重要的变化。一是大企业越来越大,前不久美国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合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航空航天高科技公司,其他领域的合并浪潮也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企业规模的扩大增强了相关企业研究开发投资能力的大大增强,使产业技术竞争更趋激烈。二是中小企业的重要性空前提高,中小企业不仅是大企业的外围配套,更是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别是高科技风险小企业是转化科技成果、创立高技术产业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三是研究开发功能成为企业日益居核心地位的功能,不仅研究开发新产品,而且研究企业自身的组织再造。

  总的来讲,冷战结束后,根据国际环境的变化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许多国家进行技术政策的调整,基本方向是:

  1.由以军事需要为主的技术研究向重视民用研究的方向转变。俄罗斯已提出将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作为国家科技政策的“重中之重”来抓。克林顿政府成立以来,美国的科技政策发生了相当大的转变,其核心内容是政府为加强产业竞争力的研究开发投入了更多的资金。克林顿总统1993年2月发表的“一揽子新技术主导方案”就清楚地提出了把政府研究开发的方向从国防转为民间,把研究开发的首要课题定为提高就业、保护环境和提高政府机构效率。克林顿总统指示美国726个原从事军事研究的联邦实验室将现有预算的10—20%用于工业界兴办的民办企业。在国防技术研究开发方面,不仅政府投入比例在缩小,而且在研究内容上也从国防技术的开发方向向军民两用的方向转变。

  2.由侧重基础研究向重视应用研究开发的方向转变,或者使二者结合。二战结束后,美、德、英、法等国政府一直对基础科学研究给予有力的财政和政策支持,使这些国家的学术研究得到稳步发展,但是目前的情况已发生变化,这些国家急于在科学技术上实施“战略优先项目”,基础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不再得到政府的保障。美国舆论认为,主张科学应以社会和经济需要为方向的观点有可能占据上风。

  日本则认为,面对其他国家对日本在众多技术领域领先地位提出的挑战,只有基础研究才可以使经济恢复活力。显然,日本是要使基础研究与研究开发结合起来,以保障其技术的进步具有坚强的基础。

  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和科技水平低,在基础研究与开发应用两方面应更偏重于后者。除基础研究主要靠政府拨款外,政府和企业界对应用研究的资金投入相应要多一些。为发展高技术产业,一方面,先要从强化市场竞争能力开始,研究开发具有本国技术特色和在国际市场上有潜力的技术成果,并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另一方面, 通过引进生产线和开展国际技术合作,吸收和消化中掌握外国先进技术。因此,技术政策也主要体现在重视技术研究开发方面 .

  3.由一般制造技术的研究开发向国家级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转变。当今的世界市场已经形成了以制成品为主(约占80%以上)的结构,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也占据了主要地位。 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一体化的迅速推进,世界市场竞争在不断如剧。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基本拥有传统的、一般制造业的技术情况下,特别是技术创新的周期日益缩短的形势下,要在面向21世纪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就需要开发在未来具有竞争力和市场潜力、对国家的安定与繁荣、对人民福利的提高能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技术。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技术的研究开发可以说都已经或正在上—个新台阶,各国都在强调抓具有长远意义的国家关键技术,并制定了国家关键技术计划,国家技术的研究开发也迅速围绕这些计划逐步展开。 比如美国前不久确定的今后 10年的10项战略性技术;日本与德国共同调查确定的未来30年最重要技术等。

  各国采取技术政策的重大举措主要包括:

  1.通过产业界、学术界和官方的密切结合,制定具有前瞻性、实用性、复合性的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能充分推动产业升级的一系列关键技术计划。

  2.改变过去过于依赖民间企业的状况,强化政府在研究开发中的宏观协调作用,并通过诱导性和鼓励性的政府税收政策来推动研究开发。

  3.增加研究开发的资金投入。在美、欧、 日,政府研究开发支出约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45%,日本准备2000年提高到5%,美国政府拨款虽会减少,但企业开发支出所占比重则会加大。

  4.完善研究开发的基础设施环境,建立有针对性的、高效率的研究开发机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过程,以提高技术利用的效率和效益,并使研究经费的扩充呈现良性循环,同时还刺激技术再生及催化、渗透、带动相关技术发展的效应。

  5.重视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人的素质。一些国家提出了改革高等、初等教育的方案,确定了主要学科的标准和国家考试制度,制定了国家职业培训的具体计划,把培养具有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能够驾驭日新月异的新技术的人才作为教育与培训的重要目标。

  6.重视国际间的技术合作、联合研究开发。如日本公司在美国设立了224个研究开发机构,超过任何其他国家。在美国由日本提供资金的研究开发项目增加很快,其费用由1987年的3.37亿美元增加到1993年的18亿美元。一些发展中国家加强了与国外的联合研究,引进生产线,为吸收和消化新技术创造了条件。

  二、美国国家技术政策

  当前美国政府的国家技术政策有着比较久远的历史根源。虽然美国官方对国家技术政策一词的运用始于布什政府时期,但按照美国政府自己的说法,美国的第一项技术政策是直接写入美国宪法的关于保障发明人权益以促进科学进步的条款。此后两百余年,美国的经济、社会和国际环境几经重大变迁,美国的国家科技政策也逐步演变,其中不乏成功经验。

  1.美国早期的产业技术政策:1787年至1941年

  在从实现独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一百五十年左右时间里,美国完成了从农业经济为主向工业经济为主、从乡村社会为主向城市社会为主的现代化进程,完成了一次农业革命和一次同期的工业革命,深刻改变了美国的国际地位,使美国逐步成为世界一流强国。推动这一历史进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技术进步却始终是最关键因素的之一,美国政府鼓励、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所产生的影响更不可低估。这一时期美国政府的技术政策的主要特点是:

  (1)建立保护发明者权益的法律制度,鼓励技术的发明和创新。首先是宪法职责的确立,在制定美国宪法的过程中,美国的开国先贤们预见技术创新对于国家命运的极端重要性,因此把建立专利制度促进技术进步作为联邦政府的职责写入了美国宪法。其次,是专利制度的确立。专利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专利法的制定,二是专利执法机构的建立。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国会于1790年4月10日制定了保护专利权的第一部法律,并在1802年10月2日建立了隶属于美国国务院的联邦专利局来执行专利法。

  (2) 系统地促进农业技术进步,为美国的农业革命提供了技术动力和政策动力。首先是鼓励州政府发展农业教育和研究,十九世纪中后期,美国联邦采取措施鼓励州政府发展农业教育和研究事业,主要措施一是赠予土地,二是提供经费补贴。其次是直接组织农业技术研究,美国联邦政府力图通过引进新品种、改进老品种并把科学方法应用到农业各部门来刺激生产。美国农业部为此组织专家走遍世界各国物色作物品种并对采集到材料进行大量研究,美国农业部不仅设立研究实验室来研究动植物,而且还拥有和经营许多农场以试验新的设想。同时还设立若干国家局来直接进行农业及农业相关问题研究。第三是促进农业技术研究的推广应用。除了上述的赠予土地和为州一级政府农业研究试验提供补贴外,1914年,美国联邦政府还建立了美国农业发展局(U.S. Agriculture Extension Service),以确保美国农民能够从国家建立的高等院校在农业知识方面取得的突破中受益,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布朗称赞美国农业发展局计划是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政府技术计划。此外,在农业技术政策方面还有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推动农产品的标准化,这促进农产品期货交易和大宗贸易的发展。第四,把联邦政府的研究经费重点投入到农业研究上。二次大战前,美国联邦政府研究经费的最大用途是农业研究。美国联邦政府在农业研究上的投资成功地带来了美国农业的一场革命,对于美国当时的工业革命也间接地起到了促进作用。

  (3) 推进标准化制度建设,并支持重大技术发明的推广应用,为美国工业化的完成提供了重要支撑。首先是推进标准化制度建设,以适应以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销售的出现为主要特征的工业革命的需要。1901年麦金利总统签署法律建立了美国国家标准局(现在为美国商务部所属的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为美国电气、飞机、汽车、塑料和建筑材料等的革命性发展以及后来的航空技术、无线电技术和低温物理技术的发展奠定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其次是支持重大技术发明的推广应用,推动了新兴工业部门的形成和发展。早在1842年,美国政府就为莫尔斯拨款30000美元,铺设从华盛顿到巴尔的摩的电报线路以证明他所发明的新技术的可行性。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建立美国国家航空顾问委员会(NACA)以促进新生的航空技术在民用和军用两大部门的发展。国家航空顾问委员会后来改组成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推动政府与产业部门之间的研究开发合作,使得美国在20年代和30年代的和平时期得以迅速地建立起自己的航空工业。当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时,美国已经拥有每年生产数万架战斗机的技术和工业基础。

  2.二次大战和冷战时期美国的科技政策:1941年至1980年

  (1)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美国政府的国家技术政策转向战争动员轨道,曼哈顿工程计划奠定了战后美国政府研究开发体系的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美国政府成立科学研究和研制局,负责进行战争的科技动员,并将联邦政府研究经费的六分之五投入到军事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这是美国国家技术政策的历史性转变,即从以促进农业技术进步为主要目标的产业技术政策,转变为以研制军事新技术装备为主要目标的军事技术政策,联邦政府研究经费由农业研究经费占三分之一的格局转变为军事研究经费占六分之五的格局。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联邦政府的研究拨款造就了一系列重大的技术突破,同时建立了以在洛斯阿拉莫斯、新墨西哥、奥克理奇和田纳西等地的国家研究实验室为主体的国家研究实验室体系。曼哈顿工程计划的成功完成,发明了原子弹,开创了核能时代。另一项重大突破是电子计算机的发明,开创了信息技术时代。

  (2) 冷战时期,美国政府联邦科学技术政策基本上限于支持基础科学和以国家安全、健康、空间为主的传统政府项目。首先是加强对基础科学研究的支持,经过战争时期的科学发展,使美国政府清晰地认识到两个基本事实:一是科学对于战时和平时的国家利益都具有极端的重要性,二是只有政府才能为维持美国科学的高水平提供足够的资金。为此,1950年,国会批准了建立国家科学基金会的议案,该基金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科学的基础研究与教育,实现这个目的的方法是为大学提供资助、给研究项目提供补贴、为学生设立奖学金,并以国家利益为基础评价研究成果的影响。其次是以赢得冷战为目标重点保证国防研究投入,在战后的冷战时期,美国在国防科技研究投入了巨额资金,建立了规模庞大的军事-工业综合体,为国防技术的发展建立了规模空前的研究和开发基地,把国家研究实验室系统扩展成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政府科学技术体系。从历史发展的客观效果看,这一时期美国的科技政策,在建立了美国强大的政府研究开发体系的同时,一方面造就了美国军事力量的强大技术优势,为美国全球战略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造就了一批重要的新兴产业和带动了整个产业技术的革命性突破,为美国保持在全球范围的经济优势提供了技术基础。

  (3) 冷战时期美国政府的科技政策也逐步考虑到产业技术进步的需要,但总体上仍然是通过重点支持国防科技发展来间接促进民用技术进步。

  冷战时美国科技政策经历了三个次的变化,四五十年代偏重于注重研究开发能力的建设,六七十年代开始转向注意影响技术进步的总体经济环境问题和从总体上把握技术创新全过程,到八十年代初开始注意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关系。冷战时期美国联邦政府的技术投资,造就了许多在世界领导地位的产业部门和大型企业,创造了巨大的商业效益。美国政府称之为政府技术的效益溢出。从二次大战至七十年代中期,美国政府技术的商业效益溢出特别突出和成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加州硅谷的崛起就是美国战后国防导向的科技政策的产物。

  3. 冷战后期美国国家技术政策的转变:1980年至1992年

  八十年代以前,美国联邦政府实行的是国防或国家安全导向的技术政策,主要通过支持国防技术的发展间接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建立、发展。在当时冷战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这种技术政策在建立强大的政府研究开发体系、造就军事力量的技术优势的同时,造就了一大批重要的新兴产业,创造了巨大的商业效益,为美国保持强大的经济优势提供技术基础。

  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美国与西欧国家、日本之间国际竞争的加剧,美国经济的国际地位发生严重动摇。在其他国家企业的强有力竞争挑战下,美国包括汽车工业在内的一系列重要产业纷纷陷入困境。到了八十年代中期,国际竞争的挑战甚至深入美国居绝对优势的高技术产业。美国认识到原有的技术创新模式和国防导向的技术政策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政府开始其冷战后期的技术政策调整,主要特点是:

  (1)把联邦政府研究成果向私营企业的转移制度化,确立促进联邦政府研究成果转移、扩散和商业化的政策,充分挖掘二次战后联邦政府国防导向科技投资的商业价值。《1980年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法》允许大多数联邦政府研究实验室将联邦专利以排他性方式授予大学和企业,以鼓励私营企业投入资源以实现联邦技术成果的商业化,促进产业技术创新。《1980年技术创新法》明确赋予美国联邦政府在促进工商业创新方面的广泛职责和确立了第一项积极转移联邦政府技术到民间企业的国家计划,在联邦研究实验室普遍建立负责技术转移的机构。《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进一步明确挖掘联邦研究开发投资商业价值的政策,授权政府各机构与企业、大学和非盈利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开发。

  (2)消除私营企业间合作研究的反托拉斯法障碍,促进私营企业之间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增强企业研究开发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这一时期,美国政府重视改善企业开展研究开发的经济、税收和规章环境,《1984年国家合作研究法》允许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合作生产。

  (3)制定和实施以增强美国长期国际竞争力为目标的政府与企业合作计划,进一步强化联邦政府在产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授权美国商务部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建立两项试验性国家计划,一是先进技术计划,旨在播种未来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创新种子的政府企业合作计划,二是制造业发展合作计划,主要是为美国38万家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援助。

  (4)把制定和实施国家技术政策作为联邦政府的正式使命,以运用技术实现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增长和保障国家安全的目标。1990年9月,布什政府将一份题为“美国技术政策”的文件呈送国会参众两院的拨款委员会,正式提出美国国家技术政策制定的基础、目标、实施的战略和方案。

  4.克林顿政府的国家技术政策

  进入九十年代,随着苏联东欧发生剧烈变动,美国国家战略的重心迅速转向经济。特别是1993年上任的克林顿总统更是明确把经济安全作为对外政策的支柱之一,把经济利益放在对外政策的首要位置,重视增强美国的国际竞争能力。美国政府认识到,各国政府都在致力于建立各自国家的竞争能力和技术能力,美国面临全球竞争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克林顿政府把技术政策的重点转向产业技术和军民两用技术,国家技术政策由过去间接促进产业技术发展转向直接推动产业技术进步。

  根据克林顿总统1993年2月在硅谷发表的政策声明《技术为经济增长服务:建设经济实力的新方针》所确定的政策框架,美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综合性的、系统的国家技术政策,“以使技术对持续经济增长、就业机会创造、生活质量改善和国防的贡献最大化”。克林顿政府国家技术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创造一个有利于私营企业创新和竞争的商业环境。综合运用经济政策、行政规章和贸易政策等手段,改善商业环境,增强私营企业开发技术、把技术转化产品和服务并迅速投入全球市场的能力。

  (2)推动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扩散。主要是完善领导机制,更好地管理联邦政府研究开发综合计划,消除研究开发的重复投资。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计划,主要包括先进技术计划、新一代汽车合作研究开发计划和能源部未来工业项目计划等。进一步加速联邦政府技术成果的转移,加强政府的技术情报服务。

  (3)建设面向21世纪的支撑和促进工商业的基础设施。克林顿政府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就是NII,即国家信息技术设施计划,俗称信息高速公路计划。这一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预计将引发一场永远改变人们工作、生活和相互联系方式的信息革命。

  (4)实现军事和民用产业的技术基础一体化。实施所谓双重用途技术战略或军民两用技术战略,一是通过军民两用技术研究开发挖掘民用技术满足国防需要的潜力,二是促进民用产业和军事工业的融合以形成有双重生产能力的工业,三是尽可能在国防系统中置入民用产品、工艺和技术。推动国防采购制度的改革,强化对民用最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掌握,改善长期军事动员能力。

  (5)培育世界一流的劳动力队伍。克林顿政府认为,国家的竞争力和个人的收水平越来越明显地以劳动力素质为基础。知识和使用信息与技术的能力正在成为决定就业机会和财富的关键因素。先进的信息、通信和制造技术,正在创造以知识为基础的新经济,要求职工适合于收集、处理和分析数据、信息的能力。但大多数美国人还没有为新经济做好角色准备。美国政府实施一项终身学习计划,以帮助美国职工应付新经济的挑战并把握新经济提供的机会。

  三、日本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到八十年代为止,日本长期实行的以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为主线的产业技术政策,适合特定的历史条件,是成功的。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竞争空前加剧,美国等发达国家都把国家战略的重点转向经济领域,大大加强了对技术转让的控制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日本从美国等发达国家获得先进技术的难度空前加大;在日本已经实现经济赶超的情况下,再也难以从美国等西方国家引进所需要的尖端技术。原来以引进、消化、吸收、改进为主线的政策思路和发展模式,已经无法为日本经济参与国际竞争和实现持续增长提供动力。日本虽然主观上也想致力于解决技术的自立问题,但实际上日本的自立问题并未得到真正的解决,至今仍然停留在跟踪阶段。高清晰度电视技术和计算机芯片竞争的失败,更清楚地暴露了日本技术根基的脆弱。从历史的和战略的观点看,日本产业技术政策在技术水平的赶超阶段曾经是成功的,但技术能力的赶超上看来是失败的。五十多年来日本经济的兴衰,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日本产业技术政策的成败。最近两年,桥本龙太郎政府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和研究下个世纪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科技基本法和科技基本计划,以推进所谓“科学技术创造立国”。桥本的“变革与创新”政策能够取得什么的成效,目前尚难以预测,但西方国家认为日本实施科技基本计划的结果可能是进一步提高它吸收和应用国外科研成果的能力,但不会保证日本取得重大科学突破。从日本产业技术政策的经验和教训、成功与失败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基本政策结论:对于后发展国家来说,技术水平的赶超是实现经济赶超的关键,而技术能力的赶超又是真正实现和巩固技术水平赶超的关键,技术能力的赶超更具决定性意义。

  1.战后日本经济复兴时期的产业技术政策

  这一时期,日本产业技术基础脆弱。为强化脆弱的产业技术基础,日本政府推进工业技术的标准化、计量技术的发展等,确立了产业技术的基本政策。这一时期的产业技术政策是以引进消化欧美技术为中心,以提高日本的产业技术水平,实现日本经济的重建与复兴,主要措施有:

  (1)评估日本与发达国家的产业技术差距。战后初期,日本的工业设备十分陈旧,技术相当落后。根据日本政府1949年做的评估,在当时日本的工业设备中,使用年限在4年以内的仅5%,不到10年的24%,10年至20年的占62%,超过20年的占9%.在主要工业部门的大企业中,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机床占机床总数的2/3,12%的机床超过25年。日本的工业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与欧美主要国家相差极为悬殊。与美国相比,日本造船部门的技术水平落后30年,钢铁部门落后20年至30年,连日本最拿手的纺织工业部门的机械化水平也落后10年。

  (2)推行技术非军事化政策。明治维新后,日本政府为推行其侵略扩张的“大陆政策”,将其最大的力量投入到具有军事意义的工业部门,特别是甲午战争后,日本的军事工业得到迅速发展,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军事生产已经成为运用全国经济力量的综合性工业,技术被直接或间接地利用于加强日本的军事力量。日本战败后,美国占领军推行了非军事化政策,比较彻底地铲除了日本的军事力量。技术的非军事化政策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禁止日本开展军事技术研究,并且逼使日本从发展军事技术转向发展民用技术,从生产武器装备转向生产民用为主的工业品。总体上讲,最初美国的基本政策是限制日本发展重工业和化学工业,把日本经济限制在轻工业国的发展阶段上。美苏冷战后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的对日政策发生了重大转变,给日本提供了引进技术发展经济的可能。

  (3)引进国外技术推动经济重建、复兴和促进产业合理化。1949年12月日本公布实施《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规定“企业通过出口贸易所得外汇,均由政府统一管理,同时,用于进口的外汇,必须在政府规定的外汇预算范围内进行”,目的是为了把有限的外汇有效地使用,一方面支持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另一方面保护国内产业发展,促进出口。1950年又公布了《外资法》,目的也是为了鼓励引进外国先进技术,这一法律鼓励外国技术、专利和技术诀窍并规定支出的条件,这部法律规定:引进的技术必须有助于日本产业的健康发展,不得损害小企业,不得侵犯自主管理权,不得出现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不得影响支付能力,不得妨碍国内技术的成长。《外汇及外贸管理法》和《外资法》主要的管理对象分别是技术进口的短期和长期合同。在产业合理化政策的指导下,从1949年至1955年,日本共引进外国技术和设备1000多项,其中大部分集中在机械、金属、化工等重化工业部门。这一时期的技术引进势头,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尚不能同日而语,但它揭开了日本战后技术引进和革新的序幕并且初步形成了日本式技术引进模式。日本式的技术引进基本上是这样一条路子:进口设备è 学习技术è 吸引消化è 改进提高è 国产。这一模式被形象地比喻为“一号机组进口,二号机组国产”。日本的钢铁机械、化学工业成套设备、火力发电成套设备以及原子能发电设备都是采取这种方式。

  从引进技术的内容上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战前日本已经确立了基础的产业领域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规模扩大等,如钢铁、电力、造船等;二是战前在欧美国家已经确立但日本还处于落后状态原产业领域的开发和扩大、加强,如家用电器、小汽车等;三是在欧美发达国家也是属于实现工业化的产业领域的开发、创建,如电子工业、合成化工和原子能等。

  (4)建立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有关政策机构。1948年,建立了日本科学审议会(JSC),建立这个组织的目的是代表科学界提出促进科学知识进步和传播的政策建议。同年,建立了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STAC),任务是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并协调科学审议会与政府行政机构的关系,执行国际科学技术的政府项目。同年,还建立了自然资源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作为日本政府在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方面的思想库。这一年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建立工业技术局(日本人称之为工业技术院,后来作为通产省的一个内设机构),这个局的使命是为改善工业技术提供行政组织领导,负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日本的产业技术政策。1951年,日本执政的自民党,在党内建立了一个促进科学和技术进步的专门委员会。

  (5)明确和突出技术在实现经济自立中的战略地位。在《重建日本经济的基本问题》报告中,日本外务省特别调查委员会指出,在日本经济重建过程中技术将起关键作用。在狭小的国土上要养活八千万人口,就得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能源,在彻底开发国土资源的同时,为节省和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和进口物资,就需要高度的技术。同时,要依靠技术的高度化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对国内资源极其贫乏的日本来说,贸易的前途决定于技术的进步。消除低工资制度、经济计划化和消费生活合理化都需要技术的高度化。因此,必须实行技术振兴政策。要奖励技术研究成果,并把它组织起来。要大力建设技术研究机构和充实研究经费。要提倡技术研究实用化、技术的综合化,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同外国的技术交流。要在政界中消除那种轻视技术专家的风气,使社会上尊重技术专家,调动技术专家的积极性。1953年,日本经济审议会向首相提出建议,通过建立正常的对外贸易特别是发展出口,开发国内资源以及积累资本实现经济自立。作为必要的条件,要确保经济稳定、建立自由企业制度、实现劳资合作以及发展科学技术。根据这些建议,日本政府1955年制定了经济自立五年计划,承诺采取具体措施促进科技发展。

  (6)为企业研究开发提供政府资助。日本政府为企业的研究开发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提供资助采取三种形式:税收减免,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低息贷款,政府补贴。在1955年以前,政府资助的主要措施是间接性的,即税收减免和低贷款:税收减免,在研究开发方面,1951年制定《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制度》,允许以高于通常的折旧率进行折旧并根据设备投资额给予延期缴纳法人税的特权。在技术引进方面,日本政府1951年实行对重要机械产品进口免征关税的政策,规定对新式或高性能产业用机械产品,免征进口关税,指定免税品种最多的行业是钢铁工业,其次是发电设备、造纸、纤维、石油炼制工业等。1953年,日本政府规定,在引进技术时对外国法人支付的费用减轻预扣赋税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低息贷款,这种贷款由日本开发银行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提供。其中,日本开发银行1951年设立了“新技术企业化贷款”(即新技术产业化贷款)。

  2.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的产业技术政策

  针对当时日本在技术上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悬殊差距,日本政府提出要把消除当时日本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悬殊的技术差距作为最重要的政策目标。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认为,科学技术是获取工业霸权的关键手段,是国家财富的源泉,必须采取多方面政策措施,鼓励引进欧美先进技术,促进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最终实现技术自立。这一时期日本产业技术政策的主要措施有:

  (1)大规模引进欧美国家的先进技术,充实日本工业的技术力量。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的前半期(1956年~1964年),日本共引进了2600多项新技术,平均每年引进新技术550项。其中,机械类最多,占58.4%,其次是化学类,占20.7%.在这十年时间里,“日本产业……集中地吸收了三十年代以来世界的现代技术。”。但由于各企业急于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从原料基础到成品,几乎全部照搬外国技术,把注意力放在模仿上,很少在改进上下功夫,独创性成果甚少。然而,大量引进和普及先进技术加快了日本工业现代化的步伐,电子、石油化工、原子能、汽车等新兴工业部门迅速发展起来。工业生产部门开始着手自动化改造,出现了数控机床,运输技术的研究也开始兴起,晶体管制造技术出现区域熔炼新工艺。半导体制造技术开始时主要依靠外国技术,后来通过简化生产工艺过程的新技术研究,日本生产技术也有了提高。在高速增长时期的后半期(1965年至70年代初),日本继续大量引进外国先进技术。这一时期,日本平均每年引进新技术迅速增至1350项,到70年代初更猛增至每年近2000项(1971年为2007项)。随着技术的大规模引进,日本与欧美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逐渐缩小,更先进的、最新技术的引进开始变得日益困难。

  日本技术引进政策的基本经验是:

  ──技术引进的方式立足于促进本国技术的发展。总的趋势是缩减实物引进,扩大专利引进。

  ──重视对引进技术的研究,建立有相当研究水平的科研队伍。在引进技术过程中,日本的注意力并没有停留在引进技术本身,而是通过研究所引进的技术之长处与短处,加以改进和革新,提高原有技术的效率。一般情况下,日本在引进技术后要花引进技术费用一半的经费进行研究。例如,1965年日本全国企业的科研经费为2200亿日元,其中引进技术的研究费为300亿日元,购买专利技术费为600亿日元。

  ──根据本国实际需要,吸收各国技术长处,发展日本化了的民族自主技术体系。

  ──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从严控制技术引进的方式、构成与费用,保证了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降低了技术引进的成本和其他负面影响。

  从效果看,促进引进技术的措施,为通过引进技术消除战后日本与欧美之间的技术差距起到很大作用,但在六十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公共政策的重点从引进技术逐步转向促进国内的研究开发。

  (2)通过为企业提供间接或直接的技术政策补贴,鼓励和支持民间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实施税收减免优惠措施,鼓励研究开发投资和技术引进投资。1958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新技术企业化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允许企业以高于通常的折旧率进行折旧,并根据设备投资额给予延期缴纳法人税的特权。1966年,制定了扣除试验研究费的税额的制度,这项措施规定,如果企业在该制度的适用年度进行试验研究所需要的费用,超过过去每年试验研究旨的最高额,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率扣除税额(20%)。1956年制定了《技术出口特别扣除制度》。这项措施规定:企业向国外提供工业产权、技术窍门、著作权和咨询服务等获得的收入,可按一定比率计入亏损额(分别按照28%、8%、16%分别计入亏损额,但以收入的40%为上限)。对于对技术引进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继续实施1951年、1953年等战后恢复时期制定的有关政策。通过以上这些优惠措施所减免的税额实际上就是日本政府为企业提供的技术政策补贴。

  ──为促进研究开发活动,日本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低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利率向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活动资金。日本开发银行在1951年设立了“新技术企业化贷款”的基础上,又于1964年设立了“重型机械开发”贷款。1968年,在这两项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新机械企业化”贷款制度。这三者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国产技术振兴资金贷款制度”。另外,1970年,为中小企业设立了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实行的“国产技术企业化等贷款制度”,对新技术的企业化以及新机械的商品化试验提供低息贷款。这些贷款虽然是为促进研究开发而建立的,但具有浓厚的对研究开发成果的企业化过程进行资助的色彩。当然,也有助于加强对研究开发的鼓励。贷款对象,尤以设备投资的重、化学工业领域为主。

  ──为企业提供直接的研究开发补贴与研究开发委托拨款,引导企业开展重点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主要有:工矿业重要技术研究开发费补助金。1965年以前,主要补助金仅有工矿业重要技术研究开发费一种,但接受这种补助金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费在日本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重达15%以上,最高的年度达40%.大型工业技术研究开发委托费。该制度制定于1966年。为促进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在尖端技术领域中选择特定的题目,委托企业进行研究。技术改善补助金制度。制定于1967年,其目的在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平均拨给每个企业的金额为数不多,其上限仅为2000万日元。到80年代初,这笔费用多用于风险企业的研究开发方面。促进电子计算机开发费补助金和民间运输机械开发费补助金。这是为了“保护扶植产业”和“国际竞争能力”的研究开发,先后于1972年和1968年建立的制度。

  (3)以国家技术计划和国家研究机构、研究开发支持体系为基础,健全产业技术政策体系框架。这一体系框架包括:大型产业技术开发体制(国家技术计划),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补贴,研究开发支出税收减免,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低息贷款,国家研究机构体系和国家研究开发支持体系。

  (4)鼓励民间企业开展联合研究,形成抵御国际竞争压力和赶超发达国家实现技术自立的合力。这一政策的法律基础是1961年制定的《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

  (5)以设备投资带动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在这一时期,日本的设备投资特别是民间企业的设备投资,在带动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实现重化工业化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日本政府对设备投资的基本政策是以产业振兴政策为基础,鼓励、引导和干预并重。到六十年代中期,日本扩大政府投资规模,加强了政府引导民间企业设备投资方向、结构等的政策能力。设备投资的迅速增长,使得日本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和设备更新周期缩短,产业结构迅速高级化。

  (6)协调教育与科技的发展,注重培育日本自己的技术能力。1957年提出《关于适应新时代的技术教育的意见》,1960年提出了《关于十年后发展科学技术的综合基本方针》,1962提发表了《日本的成长和教育》的白皮书,1963年提出了《在经济发展中人的能力开发与对策》。在1960年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也同样强调提出了整个计划期间重要的任务是从量的方面确保科技人员并提高其素质,指出发展科技的基本问题是以科技教育为中心培养人材,推进研究开发;强调必须改变过去那种依赖对外国技术的消化吸收来发展科技的状况,要进一步推动国内的独立研究,开发“国产技术”。

  3.七十年代转折时期的日本产业技术政策

  污染问题恶化、货币危机、能源危机、贸易磨擦日益激烈和频繁是七十年代日本产业技术政策的基本历史背景。日本政府的产业技术政策重点进一步发生转移,推出了以研究开发新能源为目标的新能源研究开发计划“阳光计划”和节约能源为目标的“月光计划”,加强了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研究。应当指出的是,这一时期日本产业技术政策的最重要特点是推进先进技术的自主开发。同时,七十年代,随着日本企业技术力量的增强,企业在应用开发领域逐步居主导地位。

  (1)调整研究开发活动的重点。 在高速增长问题得到解决之后,日本人开始转向寻求在科学、技术、经济、人和社会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行为科学、生命科学和环境科学开始成为重点。生物技术和人体科学技术继物理技术之后成为技术的重点。制造业生产率的提高开始达到顶峰。随着第二产业的发展达到饱和点,经济结构的重心开始转向第三产业,例如设计、研究和开发。对科学和工程专业学生的数量增长开始放慢,但总的研究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继续增长。最终,日本在人均研究开发的水平上达到了可以与美国相提并论的程度。

  日本科技审议会1971年强调了科学和技术结合以及对技术和工业生产进行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影响评估的重要性。要求更加重视在生命科学、软件、生物科学和卫生科学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科学技术对未来人类的影响。 1974年,通产省开始实施替代能源技术的开发计划,即进行新能源技术研究开发的“阳光计划”以及进行节能技术开发的“月光计划”。通产省还采取鼓励进行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开发。1977年,日本科技审议会对粮食、能源、环境和安全等领域的严峻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发展资源的替代和有效利用的技术。受到石油危机的影响,1977年日本开始开发与有限资源的探索、节约和有效利用相关的技术。197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重组DNA试验的指导方针》。此后,生物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商业性生产得到广泛展开。同年,为促进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开展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试验,日本文部省发表了指导性文件。 (2)进一步建立健全技术前沿领域政府研究开发组织机构体系。这一时期,为了开发日本自己的先进产业技术,日本政府对原有政府研究实验室进行改组,并赋予国立电子技术研究实验室、机械工程研究实验室以新的使命。并在农业、林业、高能物理、基因和生物工程领域建立了相应的研究组织。同时,日本政府相继建立了在核能、空间和其他技术前沿领域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组织机构。日本1970年建立了环境厅(EA),以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的开发和进行行政指导。1971年建立了日本海洋科技中心(JAMSTEC)和海洋开发审议会,目的是促进并实施海洋科技的研究开发活动。此后,日本海洋科技中心(JAMSTEC)一直在水下生存、潮汐发电和深水潜水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和开发。1978年建立核安全委员会与1956年建立的日本原子能委员会一道发挥作为核能开发以及促进核安全的计划、讨论和决策方面提出建议和制定基本政策机构的作用,日本首相必须高度尊重它们的决策。原子能的行政管理是由通产省和科技厅共同负责的。科研机构开始大批迁入筑波科学城。

  (3)以鼓励尖端技术的研究开发为重点,完善产业技术政策的相关措施。

  ──充实和完善技术开发的政府补贴制度,主要的措施有两项,一是促进电子计算机开发费补助金和民间运输机械开发费补助金,这是为了“保护扶植产业”和“国际竞争能力”的研究开发,先后于1972年和1968年建立的制度;二是能源技术研究开发委托费和补助金。这是在1973年石油危机后为能源领域的技术开发而制定的制度,用于石油替代能源的开发。

  ──充实大型产业技术开发计划。

  ──以尖端技术为基础加强重点产业的改造。

  ──加强研究开发的国际合作。在这个时期,日本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国际科技合作协定。

  ──光电子、计算机等领域加强企业联合研究。

  ──扶持信息产业等尖端技术产业。

  4.八十年代的日本产业技术政策

  以“科学技术立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为基础,日本在八十年代采取了一系列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的综合对策措施。日本通产省提出,八十年代日本产业技术政策是追求创造性的技术政策,同时强调重视基础研究,勇于向风险挑战,开拓未知领域。核心是创造性的自主技术开发上,重点是能源技术、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材料技术、交通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和防灾技术八大领域。这一时期日本产业技术政策的主要措施有:

  (1)大力加强政府在研究开发中的作用。一是大幅度增加技术投资,特别是政府对研究开发的投资,以带动全社会科技投资的增长。通产省提出要把科技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80年的1.8%提高到1985年的2.5%,再提高到1990年的3%.二是政府直接主持重点领域的研究工作。三是在政府主持下进一步加强企业、大学和政府三位一体的研究开发组织体制,推进大型研究开发项目的合作。日本政府还专门设置“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来主持这方面工作。四是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在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发挥更大的创造性,大力培养富有创造力的人才。五是加速国际合作。1986年日本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包括了吸收外国学者参与重要研究和促进国际合作研究计划的条款。

  (2)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重大研究开发计划。1980年日本通产省产业结构审议会的《八十年代通商产业政策构想》,是日本后来制定和实施各项研究开发计划的政策基础,这份报告提出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为地区开发和为未来产业基础结构的建立制定研究开发体制,为工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以及新型发电技术的开发制定了补贴计划。设立了《下一代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推进创造性科学技术制度》。

  (3)进一步完善政府研究开发政策机构。八十年代初,为增强政策建议能力,日本科技审议会增设了下属的政策委员会,以应付日益迅速的技术进步的挑战。为促进私营企业基础技术水平的提高,1985年建立日本关键技术中心,生物技术研究推进机构,1987年建立医药研究促进基金。在这个时期里,日本在生物和生命科学领域建立了基础生物研究所、农业研究中心等机构。在政府和学术界的组织体系,建立了一系列的新材料研究机构。在创造性科学技术促进制度下,建立了协调产业、政府和学术界人员之间研究活动的研究体制,确保了终身雇用和创造性研究活动。这个体制的重要成果是新前沿项目和国家金属研究所。

  (4)完善促进技术研究开发的财政金融措施。1985年日本政府制定了间接的财政补贴政策,例如促进基础技术开发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基础的税收优惠政策。自1980年起,日本政府便建立和实施了一个面向中小企业的特别信用保证制度。建立了专门为基础技术融资的专门机构。直接补贴主要还是以促进基础研究为目标。此外,日本政府还提供了其他直接的行政支援措施。为应付国际社会的批评,日本开始加强基础科学和先进技术领域的投入。日本开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这类研究提供资金支持。在这些措施的推动下,到1989年,日本研究开发支出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为2.87%,在发达国家中名列前茅。

  (5)推进技术城建设,加速高技术工业向地方扩散。为加速实现高技术工业向地方扩散,调整和改变地方工业布局,增强国家的技术优势和经济实力,日本政府于1980年制定了《技术城计划》。1983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技术城开发促进法》,规定了建设技术城的七条条件,要求全国各地具备条件的都要建立技术城。到1985年底,日本通产省第一次批准18个地区的技术城建设规划。技术城的建设经费由地方自筹,国家不直接负担基建投资,但在高技术开发和企业经营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例如减免税收、发放政府补贴、低息长期贷款等。到1990年以前,日本政府已经发放政府补贴(包括免税)达15万亿日元以上。

  (6)继续组织实施联合研究项目计划,进一步强化官产学联系。联合研究是以1961年制定的法律为基础的,该法律允许建立研究联合体。目的是为了改善相互竞争的企业之间的技术沟通,促进技术的转移,并使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合法化。日本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通产省建立了许多技术联合体。这些联合体的主要使命是进行信息的交流和协调。联合体的具体研究活动是由从各企业抽出的设施和人员来承担。研究联合体主要是通过私营机构以合同或风险贷款的形式由公共基金提供资金支持的。这种贷款只是在项目取得效益的情况下才必须偿还。研究组织还得到税收等政策优惠,例如通过设备折旧等。

  5.九十年代日本产业技术政策的基本动向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日本政府为迎接21世纪的挑战,实现“高科技大国”的战略目标,在发展高技术,加快技术的产业化和产业结构的科学化方面,采取了重大措施。在科技战略定位、方针政策、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研究体制、基础设施、规章制度、研究规划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日本人将这种调整与改革称为“平成维新”,现任首相桥本龙太郎也公开宣称本届内阁的使命就是“变革与创新”。

  日本现在进行的全面大变革是战后50年来进行的第二次大变革。在科学技术和产业经济领域,主要是进行技术的产业化和产业结构的科学化大变革。

  第一次大变革是在战后初期,从发展军事技术向发展民用技术转变,从生产武器装备转向生产以民用为主的工业产品,目的是发展工业社会及其所需要的现代技术,赶超欧美工业发达国家,建立“经济大国”。

  现在进行的第二次大变革主要是进行三大转变:一是从科技立国向科技创新立国转变;二是从劳动密集型产业结构向技术密集型产业技术转变,三是从低技术密集型产业结构向高技术密集型产业结构转变,以高技术密集型产业作为主导产业。目的是发展信息化社会及其所需要的高技术,力争在下个世纪实现高科技大国的战略目标。

  为加快以上三大转变,日本政府最近几年先后制定了《科学技术发展大纲》、《科学技术基本法》和《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与此相适应,日本政府各省厅有关科研机构、大学科研单位和民间大企业,也都制定出各自的发展科技和实现技术产业的中长期规划与措施。从日本的政策走向看,主要政策措施包括:

  (1)加强政府对发展科技和技术产业化的宏观调控。

  ──加强对技术产业化的引导和推动。1992年重新制定的日本《科学技术政策大纲》将信息、电子、软件、半导体、新材料、生命科学、能源、海洋科学、宇宙科学和地球环境等作为研究开发的重点。1994年,日本政府决定成立以首相为部长的高度信息化社会推进本部,以加强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1995年,日本通产省又制定出《高度信息化社会的构想》,提出推进信息化社会的具体政策和全面的规划。1995年11月,日本政府公布实施《科学技术基本法》,根据此法,1996年6月又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从而将发展高技术和高技术产业纳入统一规划和法制轨道,使日本的技术产业化和产业结构科学化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采用信贷、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等手段,鼓励和扶植技术的产业化。日本政府规定,民间企业研究开发高技术可获得低息贷款,如果研究开发成功,则按照优惠条件还本付息;一旦失败,则按无息贷款还本。日本政府还规定,对研究开发电子、软件、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技术产品的产业实行税收优惠和特别折旧制度并给予政府补贴。政府还分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高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如在基础研究、战略技术研究方面,近年来已经作为重点研究领域,并逐年加大投资力度。

  ──政府出面组织,协调官产学联合攻关,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加快高技术产业化。研究开发高技术项目,不仅投资大而且风险大,需要先进的设备与设施,需要投入大量的科技人才。政府出面组织、协调官产学共同攻关,被证明是一种高效率的研究模式。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深海探测船、H2型火箭等都是联合研究开发的典型案例。据不完全统计,1982年至1992年,日本研制的新产品中70%是官产学联合研究的成果。为促进技术产业化,日本还成立了许多半官方中介机构。如:基础研究促进中心,生物技术发展研究机构,新技术事业团,新能源和产业技术开发组织等。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研究成果,资助民间企业发展高技术产业。

  (2)鼓励民间企业发挥主力军作用

  ──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资力度。在日本政府鼓励下,日本的大企业科研经费一般占销售总额的5%左右,有些著名大企业甚至高达10%以上。日本企业年投入的科研经费占全国科研总经费的80%,企业拥有的科研人员占全国科研人员的65%。

  ──引导企业运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特别是在自动化、信息化改造方面,日本企业取得了很大成绩。

  ──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外国科技成果。日本许多高技术产业都在引进外国科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日本人引进一项技术后,很快就能把它改造成更加简便、实用和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

  日本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还存在急功近利,不愿意进行长远的、基础性和风险大的研究开发,因而研究领域比较狭窄,新产品开发后劲不足等问题。

  (3)重视增强研究开发的综合能力

  ──强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三者协调发展。长期以来,日本重视应用研究,轻视基础研究,重视引进技术,忽视自主开发新技术,科技发展不平衡,单项技术强,综合技术能力弱,越来越不适应国际竞争异常激烈的形势和实现“高科技大国”的需要,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为此,日本政府在1996年版《科学技术白皮书》中明确提出基础、应用和开发研究三者协调发展的政策,认为在特定时期特定单位三者可以有所侧重,但总体上不可顾此失彼。

  ──加强科技投入和战略技术研究开发以确保发展后劲和增强国际竞争力。首先是增加政府对科技的投入,1995年度日本政府投入的科研经费为24908亿日元,比上一年度增加了1324亿日元。1996年科研经费预算为26721亿日元,比上年度增加1813亿日元。投资的重点省厅是通产省、文部省、科技厅和环境厅。其次是重点开发能够带动整体技术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技术,主要是:生命现象研究,研究高等生物脑功能,生命诞生、成长和死亡规律,生物自身防御功能等;极细微领域的现象研究,研究构成物质的分子、原子和电子在极细微环境下的现象,进行物理和化学的探索;极限环境下的现象研究,研究在超高温、超低温、超高压、超高真空、超高磁场下的现象;环境低负荷型社会体系研究,研究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

  6. 日本产业技术政策的主要手段

  从经济理论的角度,可以将技术政策的手段分为供给推动和需求拉动两大类型。供给推动主要通过政府的研究计划、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直接推动,需求拉动主要是政府委托研究和政府采购。从日本的情况看,日本产业技术政策的主要手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项目计划。

  (2)研究开发拨款。日本私人产业研究开发支出占全日本的73.8%,主要用于开发,而在基础科学研究上投入少;反之,政府部门研究开发费用虽只占26.4%,但在基础研究上的花费却较高。

  (3)政府采购。

  (4)政策性贷款。

  (5)研究开发补贴。

  (6)税收减免。

  (7)法律法规。

  (8)指导性计划。

  (9)行政指导。

  (10)国家研究开发机构体系。从总体上讲,日本的研究开发活动由不同类型的组织进行的,一是大型企业的地区和中央研究实验室,二是各类非盈利研究组织,三是国营研究公司,四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立(公立)研究所,五是国立、地方公立和私立大学。其中,国营研究公司、国立(公立)研究所、国立(公立)大学组成日本的国家研究开发机构体系。

  四、韩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1962年以来,韩国经济经历了持续30余年的高速增长。到1995年,韩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首次突破一万美元。韩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尽管最近经历了痛苦的金融和经济危机,但是韩国过去取得的成就是应当肯定的。促进韩国经济发展成功的因素是多方面,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和不断完善的产业技术政策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韩国经济起飞和快速工业化的整个过程中,随着韩国国家战略的变化,韩国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发展。六十年代是韩国产业技术政策的发源时期,主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引进外国技术,形成韩国经济发展的技术基础结构。七十年代是韩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形成时期,主要目标是强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促进研究开发能力的形成,以推动韩国重化工业的发展。八十年代是韩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发展时期,主要目标是强化产业技术的自主研究开发,大力促进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转变。九十年代以来,韩国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主要的目标是在关键技术领域赶超发达国家水平,全面促进韩国国际竞争能力的提高。

  1.六十年代韩国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1) 以经济发展五年计划为基础,开始制定产业技术政策。韩国政府真正系统地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是开始于1962年。当时的朴正熙军人政府制定并开始实施了韩国第一个经济发展五年计划(1962至1966年)。为突出提高技术水平的重要性,韩国政府同时还制定了科技发展五年计划,作为经济发展五年计划的补充,并于1962年8月在经济企划院下设立了技术管理局和科技情报中心。这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实际上是韩国政府制定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主要的目标是促进外国技术的引进、建立科技基础结构、促进技术人力资源的开发、建立推动科技进步的行政和法律制度。

  (2)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有效实施的基础上,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开始有实质性的起步。在制定和实施第二个经济发展五年计划的同时,韩国政府制定法律、设立科技政策机构、制定科技发展长期规划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长期规划,韩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实质性起步。1967年,韩国制定了第1864号法律即《国家科学和技术促进法》,这是韩国在国家层次上系统地促进科学和技术进步的基本法,主要内容是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科学技术方面的政策和计划并建立为相关的项目和机构提供全面支持的机制。与此同时,在韩国中央政府内部建立了科技处(即科技部),负责科技政策。制定了从1967年至1986年的长达20年《科技长期综合计划》,1967年至1986年的《长期人力需求计划》。

  (3) 在严格的选择和控制前提下促进外国技术的引进,奠定了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核心的轻工业基础。从60年代起,韩国政府在技术引进相关的外商直接投资问题上就实施严格的选择和控制。1966年制定的《外资引进法》规定,外国私人对韩进行直接投资和签订技术许可证贸易协议必须得到政府批准,技术使用付费不得超过总销售额的3%,首次付费不得超过3万美元,许可证协议不得超过3年期限。韩国利用外资以贷款为主,因此相应的技术引进方式是以移植型技术引进,即以技术贸易的形式直接购买外国技术为主。根据专家总结,韩国引进技术的基本方式有四种:一是一般形式的引进技术,即韩国企业从发达国家的相关企业引进成熟的生产技术,直接用于本企业的生产;二是由科研单位从外国研究机构引进开发阶段的技术,加以创新从而开发出新产品,再转让给韩国国内的有关企业;三是通过吸收外国直接投资从而引进外国技术;四是通过向国外的电子、生物等尖端技术部门进行新技术投资的手段进行间接的技术引进,掌握核心技术后再运用到韩国国内。在六十年代,韩国的技术引进主要是一般形式的生产技术引进。

  2 七十年代韩国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七十年代,韩国开始致力于发展钢铁、造船、机械、电子等较高级的技术,比较系统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开始形成。产业技术政策的重点是强化重化工业领域的技术和工程教育,改进吸收引进技术的制度和机制,促进研究开发以满足产业发展的需要。七十年代韩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主要特点有:

  (1)通过制定和实施以《技术开发促进法》为基础的一整套鼓励创新的政策措施,鼓励私营企业扩大研究开发投资。1972年制定的《技术开发促进法》,规定了对工业技术创新的各种税收和金融鼓励措施;在此基础上,1973年建立了技术开发储备基金的制度,允许企业将部分资金留作将来的研究开发经费,但这些费用必须在两年内使用;韩国政府分别于1974年和1976年又进一步引入了新技术商业化投资的税额减免制度和研究开发设施的税额减免制度,以鼓励本地的技术开发;1977年,又对本地的工程服务收入实行税收减免。

  (2)大力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七十年代,韩国先后制定了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的有关法律法规。1973年制定了《国家技术资格法》和《技术劳务育成法》,1974年制定了《职业培训特别法》等。在高等院校,加强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特别是突出加强了化工、电气与电子工程领域的专业教育。韩国政府建立专门的研究生院-韩国高等科学院,是加强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措施,这个机构的宗旨是培养和造就一批研究开发的先导型人才即学科带头人,韩国政府为这个机构确定的基本方向是:参与产业发展,移植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促进产学合作。为加强职业教育提高企业职工技术水平,韩国政府强制规定,拥有500名员工以上的公司必须对他们的员工进行内部技能培训,各种培训学校毕业的学员都必须参加技术资格考试并根据他们的技术水平向他们颁发不同的证书。

  (3)韩国政府开始直接组织研究开发活动,逐渐形成韩国的国家研究开发体系。到1974年为止,韩国只有5个国家研究机构,它们分别是韩国科学院、韩国开发研究院、国防科学研究所、韩国科学技术研究所、韩国科学技术情报中心。到七十年代中期,随着重化工业进入快速增长轨道,由此产生了对机械、电子、化学、能源等领域的专门研究机构的强烈需求。为满足私营企业的技术需求,1975年至1976年间,韩国政府先后建立了电子、船舶、资源、标准、机械等研究所。七十年代,韩国政府共建立了13个公立研究所。这些研究所通过开发新产品、新工艺以及吸收和改进进口技术等,对产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作为建立国家研究开发体系的重大措施之一,为适应高速经济增长,以产业技术的战略性开发为目标,韩国政府于1973年决定建立大德科学城。七十年代韩国政府建立的研究机构有:韩国船舶研究所,韩国核燃料开发工团,韩国标准研究所,韩国资源开发研究所,韩国热管理试验研究所,韩国通信技术研究所,韩国机械金属试验研究所,韩国电气机器试验研究所,韩国电子技术研究所,韩国烟草研究所,高丽人参研究所,韩国海洋开发研究所,韩国太阳能研究所。到七十年代末韩国共17个研究所。

  (4)技术引进政策的变化。在七十年代前半期,韩国政府对技术许可证贸易的政策比六十年代更加严格。到七十年代中期,开始放宽对技术引进的限制。第一阶段,从1978年4月开始,对电子、机械、冶金、化工和纺织等行业,预付款3万美元以下,专利付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3%,合同期在3年以内,或金额在10万美元以内的技术进口,无需政府批准。到1979年,对专利付费,合同期限和行业范围的限制又进一步放宽,对除原子能、国防产业以外的全部产业,预付款50万美元以上,专利付费不超过销售额的10%,合同期限在10年以内,不需要政府批准。在大力引进技术的同时,从70年代后半期开始,韩国大力进行引进技术的吸收、消化和应用的研究开发。

  3.八十年代韩国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八十年代,韩国产业政策的重点转向转变韩国的产业结构,建立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和电子工业,鼓励技术人力资源的开发。正是在这一时期,韩国政府实施了以强化自主研究开发政策为目标的国家研究开发项目计划,私营企业也开始建立自己的研究实验室以满足对技术开发日益增长的需要。

  进入80年代,韩国政府提出了如下战略:一是由国家负责,确保高级研究人才的培养,通过政府出资的国家级研究所集中培养科学技术尖子,扩大国外研究途径来扩充科技尖子队伍。二是积极推进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集中力量有组织地进行关系到对外出口、经济发展以及产业高度化从而关系到国家发展目标的课题研究,大胆促进国际合作研究。三是促进并实现带有战略性的核心技术的移植和国产化,重点开发主导经济发展和对外出口的领先技术,而且要推行独立自主的研究开发和对先进技术的吸收改良并举的方针。韩国政府认识到,技术开发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只有走技术革新之路才是唯一的活路。在这一点上,韩国政府、科学家、企业家和全体国民取得完全的共识。基于这样的共识,韩国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建立技术政策的决策咨询制度,实施科技立国战略。1982年,韩国总统主持召开“第一次科学技术振兴扩大会议”,全体国务委员、国会议员、各政党、经济团体、大中小企业、国立公立研究所、民间研究所、科技团体、各个学会、金融机构、大学等各界代表出席。后来在此基础上,1984年韩国政府决定成立“技术振兴审议会”,置于总统的直接领导下。这样做的目的,是动员各界一起为振兴科技出谋划策,促进持续的技术创新,并制定有关为发展科技而提供各种支援、鼓励的制度。

  (2)继续充实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产业技术进步提供法律基础。八十年代,韩国政府先后制定了《研究组合育成法》,《遗传工程育成法》,《新技术金融支援法》,《电子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等。八十年代中期,制定了《产业发展法》取代七个特定产业法规,彻底重新制定产业激励机制,从原来的对特定产业的支持改变为功能型的支持系统,对所有产业实行平等对待的原则,同时将激励政策主要集中于研究开发活动和人力资源的开发。

  (3)推动官民合作,从事特定研究开发事业项目,以开发关键产业技术。根据《技术开发促进法》第3条第三款关于促进特定研究开发事业的规定,将一些核心产业技术作为重点开发事业,由国家负责管理。这些项目着眼于促进高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促进韩国本土技术的发展。对于直接关系国家利益的项目,诸如能源和自然资源方面,全部由政府资助,并由公立研究机构承担。对于具有商业价值的项目,由企业提供部分资金,合作进行研究。

  (4)以巨额科技投入推动新兴产业崛起。一直到1980年,技术开发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仅为0.86%,研究开发投资占销售总额的比率更低,仅为0.47%.到八十年代上述情况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在政府巨大投入的带动下,企业在技术的自主开发方面也有巨大的投入。一是健全和完善了国家的技术开发资金援助制度,1981年建立了机械工业振兴基金和纤维工业现代化基金,1983年建立了电子工农业振兴基金,1984年建立了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基金,1986年建立了工业发展基金;二是实质性地增加了技术开发与技术引进的投资,从1981年至1986年,研究开发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由0.86%提高到1.99%,技术引进支出由1.07亿美元增加到4.41亿美元。从此韩国逐步走上了自主开发技术的道路,不仅使其参与国际技术分工成为可能,而且促进了新兴产业的相继崛起。

  4.九十年代韩国的产业技术政策的主要特点

  韩国在建成钢铁、机械、汽车、电子、石化等现代化资本密集型产业之后,并经过近20年发展的基础上,进入九十年代后开始重视优先发展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韩国商工部制定了《1990至1994年知识密集型产业部门发展五年计划》并拨款388亿美元来实施这项计划。其中164亿美元是用于微电子、航空航天、生物工程、精细化工、激光技术、光学设备以及新材料等领域的技术开发;224亿美元用于促进加工工业生产能力的现代化和建立有效利用最新技术的工业综合体。金泳三认为韩国经济的兴衰取决于科学技术, 金泳三当选总统后,明确提出在产业政策中“将扩大科学技术投资,以促进尖端科学技术的产业化”作为首要课题。金泳三政府的政策目标是全面提高韩国的国际竞争力,将产业结构的调整、技术创新、信息网络的改进、人力及其他资源的利用作为强化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突出手段。在科技领域,政府政策的重点放在加强国家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上,强化了以需求为导向的技术开发和促进研究开发活动的全球化。

  当前韩国政府的目标是到21世纪初在科技方面达到七国集团成员国的水平。为实现这一目标,韩国政府制定了以下政策:

  第一,政府将进一步加强1982年以来就开始实施的、旨在加强主要产业国际竞争力和为未来产业发展奠定基础的国家研究开发项目计划。重点将放在高技术和核心技术领域,如生物技术,新材料,工程,大科学,和包括航天、海洋、原子能、高精度技术等跨学科技术。在执行这些项目计划时,韩国政府大力鼓励私营企业的广泛和积极参与。

  第二,政府将促进基础科学的发展,并将特别强化创造性科学家和能够推动科学技术全球化的高水平技术人才的培养。韩国高等科技学院将被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尖端的教育和研究机构。为促进基础科学研究,到2001年,对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投资将增加到研究开发投资总额的12%。将扩充科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区域研究中心等以促进基础科学研究。在采取这些措施的同时,政府将通过持续的投资大力改善科学技术领域的高等教育。作为基础科学研究的一个机构,政府将建立“韩国高等研究院”,邀请世界知名的科学家和有发展前途的青年科学家到这个研究院从事他们各自领域的研究。

  第三,政府还为私营企业提供一系列的支持和鼓励措施,包括税收政策和财务援助,以加速产业技术创新。通过这些政策措施,韩国政府的目的是刺激私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政府将以核能的安全使用方面实现技术自主为目标。为此,将调整核能开发的长期目标和方向。此外,韩国政府将在核电厂设计、建造和运营的经验和技术积累的基础上扩大对外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韩国将积极参与国际核聚变研究项目计划。

  第五,政府将努力在青年和社会公众中间强化科学和技术意识,促进一个健康的科学和技术文化的形成。

  第六,通过联合研究项目,促进科学家和科技信息交流,邀请外国科学家到韩国研究,与外国研究机构交流研究开发实验室,促进、加强科学和技术的国际合作。韩国政府一直在努力扩大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合作。到1995年底,韩国政府已经与三十多个国家互换了科技合作协定。

  5.当前韩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主要内容

  (1)国家研究开发项目计划。韩国目前研究开发项目计划包括三个内容:高度先进国家项目计划,战略性国家研究开发项目计划,国际合作项目计划。从1982年到1995年,这些研究开发项目计划累计总投资26.6亿美元。其中政府投资14.39亿美元,企业投资12.2亿美元,企业投资所占平均比重为45.9%.

  此外,还有商工能源部制定和实施的产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和替代能源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信息通信部资助和管理的电信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信息通信部目前正在领导预计在21世纪初完成的韩国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

  (2)促进基础科学研究。为基础科学研究提供资金的主要机构,一是韩国教育部的学术促进基金,二是韩国科技处的科学和工程基金。目前韩国大学里的研究开发经费还是很少,研究设施严重不足。为改善目前的这种状况,韩国政府正制定一项旨在促进基础科学研究的中期综合计划。这项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创造性研究能力和为技术创新奠定基础。随着计划的实施,对大学研究开发投资的比重将会持续增加,到今年年底,对大学的研究开发投资占韩国全国研究开发投资总额的比重将达到10%,到2001年将增加到12%。韩国对大学基础科学研究的投资,1993年为5.81亿美元,1994年增到8.12亿美元,1995年增加到10.73亿美元,1996年增加到14.14亿美元,1997年增加到18.43亿美元,到2001年计划增加到44.9亿美元。随着投资的增加,韩国政府将扩大对大学中科学研究中心(SRC)、工程研究中心(ERC)和地区研究中心(RRC)的支持。其中,科学研究中心由1993年的14个增加到1998年的20个,工程研究中心从1993年的16个增加到1998年的30个。

  (3)支持和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韩国政府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中,私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为促进产业技术的开发,政府提供了各种激励政策,以鼓励私营企业的开发活动,使私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产业技术开发的主导作用。韩国政府建议每个大型企业至少建立一个研究中心,对于没有能力自己建立研究中心的小企业,韩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在相应的领域组建科研开发联合体(联盟)。自70年代以来,韩国政府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促进企业研究开发投资、支持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

  ──税收鼓励措施。私营企业可为技术开发、技术情报和研究开发人力和设施等开支提取储备基金,这笔基金可享受三年税收减免。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这笔储备基金可高达销售额的5%。私营企业能够享受培训和企业技术学院总开支15%的税收减免优惠。私营企业可以享受研究设施投资10%的税收减免或研究测试设施投资一年之内按照90%折旧率折旧。

  ──政府财力支持。目前韩国政府支持产业技术开发的主要财政金融措施有:私营企业研究机构承担或参与核心技术开发、基础技术开发、产业技术开发、替代能源开发的国家研究开发项目任务的,韩国政府给予研究开发经费50%的补贴。对于个人或小企业从事新技术商业化的,韩国政府提供总经费80%至90%的资助。韩国电力公社、韩国通信公社等国营企业将它们研究开发投资的80%提供给相关的研究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联盟。韩国开发银行,韩国产业银行等都为私营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商业化等方面的研究开发活动提供长期、低息的贷款。

  ──风险资本机构提供的支持。韩国技术银行(KTB)等风险资本机构为私营企业技术开发活动提供综合性财力支持。这种财力支持主要采取股权投资、购买债券、契约贷款、技术开发贷款、租赁服务等形式。韩国政府规定,凡属于研究开发性质的项目,均可向韩国技术银行申请贷款,如果通过技术银行的项目审查,即可得到年息为6%(韩国一般银行贷款利率为12%以上)的3年期贷款。贷款到期后,有效益的项目要还贷,而失败的项目则可免除。政府允许技术银行以发行技术彩票的形式,筹措部分风险资金以弥补银行因资助研究开发项目所造成的亏损。

  ──情报服务,标准化和质量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产、学、研的合作研究开发,建设科学城等。

  五、联邦德国产业技术政策

  1.战后德国产业技术政策的主要内容。

  (1)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能耗、高物耗的产业向低能耗、低物耗的产业转换,并使产品向小型化发展。例如:钢铁工业、机械工业、煤炭工业等是大量消耗战略物资的传统产业,把微电子与传统的机械、电器、仪表技术融合,实现机电一体化,可把传统工业产品功能提高到一个崭新的水平。

  (2)用精细陶瓷和碳纤维为代表的新材料来改变传统工业。新材料密度小、性能高,既可减少能耗又可节省资源。例如,用碳纤维强塑料做汽车壳体,重量只有钢的 1/5,而其强度和刚度分别是钢材的7倍和3?5倍,并可省油20%.

  (3)促进传统产业向国外转移。随着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发展,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其产业向服务化、信息化为核心的产业转移,部分传统产业向国外转移。

  (4)资助重点产业的研究开发。为了应付激烈的国际竞争,政府对化学工业、机械制造工业、电气工业和冶金工业等主导产业的研究开发重点给予资助。为了促进新兴技术、高技术的发展,联邦政府研究技术部设置专用基金,用于资助聘用额外研究人员,对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领域的研究开发给予直接资助等。

  (5)实行技术的军转民政策。利用战时军需工业技术的基础,促进战后民用工业的大发展。例如,在大战中发展起来的微波技术,在战后促进了电子技术的革命。

  (6)高度重视技术引进。德国人利用原来的技术加上大量的引进技术,使德国在1950-60年的10年间产值增长了3倍,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为了向国外学习,德国政府曾多次组织工程师研究并引进英国的炼钢技术,加以创新和改造,而后推广,从而使德国的钢产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很快成为钢铁大国。

  (7)重视基础研究密切产学研关系。为缩短科研成果转化成生产力的时间,推进技术进步,德国的投资重点向科研转移,使得研究所与大学、研究所与大企业、大学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相当密切。例如,1996年,德国的科研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3%左右,与美、日一起居世界领先地位。从企业、政府和大学的科研费用比例来看,企业占绝对多数,其比例德国为7:2:2,日本为7:1:2,美国为7:2:1.若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发展研究费用的比例来看,德国是2:3:5.

  (8)大力发展教育。战后,德国政府一直把发展教育作为“民族复兴”的重要途径,认为社会市场经济“只有在拥有受了广泛的训练、教导和教育的熟练工人与管理人员的条件下才能取得充分的成功”,而教育对于“技术进步以及经济发展的进程和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政府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处于领先地位,它的增长大大快于国家财政支出的其他许多项目的增长,也大大快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

  战后德国产业技术政策推动了产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与美国的技术差距迅速缩小。如果把美国六十年代的技术水平看作100,德国当时只有40左右。到了七十年代后期,把美国的技术水平仍看作100,德国则为56.进入九十年代后,美国的技术水平依然看成100,德国已经发展到80左右,超过了日、法、英等国,居世界第二位。

  2.最近几年的政策动向。

  联邦德国政府政策的核心是促进德国社会创新能力的发展,力争在环保、新能源、信息、生物技术等关系未来的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世界领先地位。政府今后加强的重点是多媒体、生物科学、环保和能源技术研究。在企业中重点是帮助中小企业,支持年轻的技术型企业。

  (1)今后政府资助新的重点方向。

  ──生物科学:植物细胞标记过程中的基因与分子译码技术;寄生物持久存在的条件与分子机理及过程;ATP结构与功能;生理节奏(生物种)系统的功能与适应性机理过程;厌氧微生物的新反应和催化机理。

  ──自然科学:国际大陆深钻计划(ICDP)与德国大陆深钻计划(KTB);固体物质的反应性;被定义的分子建筑物的高分子电解质:合成、功能及其理论描述;原子、分子和分子团中的激活元素的毫微瞬间分光学;过渡金属与簇元素之间的氮化物交联;纤维素和纤维衍生物-分子和超分子的结构设计。

  ──工程科学:快速冶金学;具有严格控时装置的集成控制系统的急流模型;空间识别技术;作为溶解反应剂的超临界液体技术;微型机械的生产技术;回收矿物材料建筑技术;地下长期运行的机械及其轨道技术;连续与非连续作业技术系统的分析与合成;跃迁技术;多相电流的分析、模拟和计算技术。

  (2)对政策决策、管理体系进行重大调整。

  ──成立德国“研究、技术与创新委员会”。1995年3月,联邦总理科尔任命了“研究、技术与创新委员会”的成员。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全面把握重大的科技领域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总体发展方向,提出将要落实为具体行动的对策。该委员会成员由科尔总理亲自任命,首批任命的17位成员来自政府有关部门和科技、教育、经济界以及重要的行业工会,联邦教研部长吕特格尔斯和经济部长雷克斯罗特是联邦政府的常任代表。

  ──设立被誉为“未来部”的联邦教育科学研究技术部。1994年底,新一届联邦政府组成后,决定将原联邦研究技术部与教育科学部合并组建一个新的联邦教育科学研究技术部(简称联邦教研部),由于它的重要地位和其所担负的保障未来德国国际竞争力的重大使命,在许多重要场合被称为“未来部”,首任部长由吕特格尔斯担任。在吕特格尔斯领导下,两个部的合并迅速完成,新的联邦教研部在政府中的地位大大提高,在公众中以“未来部”的美誉声望日隆,与外交、国防、经济、财政等传统的大部一样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吕特格尔斯上任不久即在其提出的科技政策支持的重点报告中明确提出,将把政府科技政策支持的重点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①促进向信息社会的过渡;②迎接生物技术革命;③开发新材料;④大力发展环保和能源技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⑤形成能够促进德国社会创新能力提高的宏观环境和政策体系。实践表明,两部合并后使德国的科技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更加协调灵活高效,符合德国科技教育发展的要求,是一次成功的机构调整。

  ──推动德国大研究中心的改革。德国现有16个大研究中心,有科技人员2.3万人,1995年经费为36亿马克,其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为世界一流,是德国一支科研“国家队”。近几年来,关于大研究中心的作用和地位受到各界尤其是经济界的颇多指责,认为这种官办的大研究机构尤如一群“恐龙”,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尤其是其研究成果与德国经济发展所急需解决的问题关系不大,需要加以彻底改组。这些意见虽不免过于激烈,但也相当程度地反映了实际情况,对大研究中心进行一些调整是势在必行,首先是要求它们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从中获得研究课题和科研经费,逐步减少政府经费投入的比例(目前为90%以上),再就是加速其研究成果的转化,形成新的产品和技术。

  (3)确保环保领域的优势。

  1995年3月28日~4月7日,第一届气候框架公约缔约国会议在柏林举行,有130个国家的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在这次大会上,德国总理科尔敦促大会通过一份关于气候框架公约补充议定书的谈判委托书,会议就此达成了一致,决定补充议定书将在1997年前制定,经过表决同意将联合气候框架公约秘书处设在波恩。应该看到,德国在国际环保舞台如此活跃,除了出于保护环境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目的之外,有其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环保产业是德国最具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其产品销售额占全世界的21%,居世界首位。但它也是与各国环保法律法规紧密联系的特殊产业,没有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其产品将难以找到市场。有人说“德国的环保产业占领市场的能力取决于德国法律的出口能力”,这一观点可谓一语中的。

  发展与生产过程一体化的整体环保技术。作为德国科技政策的重点之一,1995年联邦教研部用于环境领域的科研经费为2.89亿马克,比1994年增加16%,特别是强调支持开发与生产过程一体化的整体环保技术,即不但注重“后治理”技术,更要在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回收再利用这一循环程序的各个环节自始至终把环境生态保护的意识贯穿其中。1995年教研部用于此类研究项目的经费达到5400万马克,比1994年增加30%以上。其中一个典型的项目是“绿色电视”,它将具有下列特点:耗电省;电磁辐射低;使用的材料种类少并便于回收利用;生产过程废物少且不使用有害物质;改进设计,使产品能根据技术的发展不断改装升级,避免过早落后淘汰。

  (4)迎接挑战加速信息社会进程。

  德国目前已有60%的工作岗位与信息技术有关,1995年德国计算机的销售量已超过汽车,目前世界信息业的产值已达3.5万亿马克,是仅次于旅游业的第二大经济行业,而且以年增长7~15%的速度增长,欧洲至本世纪末将在这一领域投资5万亿马克,产生1000万个工作位置。以多媒体产品为例,1994年德国的销售额为4.4亿马克,预计2000年将达到130亿马克,年增长率将达75%。1995年2月西方七国关于信息社会问题的部长级会议后,对未来信息社会的形态,目前应采取的对策及近期和远期行动目标,成为德国各界讨论的核心。德国“研究、技术、创新委员会”成立后的首次会议的主题即为“信息社会-创新、经济增长和文化挑战”。信息技术是1995年联邦教研部科研资金投入最多的领域,达到9.7亿马克,加上企业在该领域的研究开发投入则达到125亿马克以上,投资强度已居世界前列。

  (5)大力发展生物技术促进产业化。

  促进生物技术发展是联邦政府科技政策的重点之一,1995年联邦教研部用于该领域的研究经费约为3亿马克,加上与此密切相关的医学研究则超过6亿马克,主要的研究重点为:人体基因;分子基因治疗方法;生物分子功能系统等。自90年代初联邦政府制定的“生物2000年”研究纲领实施以来,德国在生物技术领域的科研方面已有显著成效,水平与美、日可并驾齐驱。1995年德国开始了一项“人体基因综合研究计划”,联邦教研部至1998年已为此计划安排了2亿马克资金。这项计划的研究项目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成果可用于开发新药、新型医用仪器及医疗方法等。作为这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柏林马普分子研究所建立一个人体基因资源中心和数据库。联邦教研部近两年内将为此投入2400万马克。

  德国政府已将促进生物技术研究成果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的转化作为今后几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德国有关方面多次强调,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一样是21世纪最具前景的高新技术,预计到2020年,仅欧盟国家就将有900万人在这一领域就业,创造的产值将达4500亿欧元,成为国民经济中新的支柱产业。联邦政府通过补充修改有关和生物安全性的法律已为生物技术的发展创造了较为优良的宏观环境,从各方面条件看,德国有条件成为欧洲生物技术方面的第一强国。联邦政府已下决心使德国在生物技术领域不仅在研究方面,而且在产业化方面处于世界前列。采取的主要措施有:科研方面进一步加强支持力度;鼓励科研人员利用政府的“支持中小型高技术企业风险投资计划”提供的优惠条件创办高技术企业;采取措施筹集资金,为从事生物技术的中小型企业建立有效的股票市场,扩大融资渠道;鼓励生物技术企业利用“促进合作研究计划”提供的条件,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并加速成果的商品化;在全国范围内创建三个“生物技术区”,联邦教研部为此将投入资金1.5亿马克,选点工作已经开始。

  (6)明确能源研究方向和布局

  联邦教研部长吕特格尔斯说,根据德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发展水平,德国只能采取混合型的能源供应体系,任何一种能源载体及能源供应方式都不能放弃,政府的能源政策不仅要考虑到对生态的影响,同时也必须顾及成本因素。与此相适应,德国能源研究的重点是:作为长期科研目标,努力开发无二氧化碳排放的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及受控核聚变等;应用各种新技术,进一步提高火电站效率,开发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加强核安全技术研究,如新型核反应堆及核废料处理和最终存放的技术;大力开发各种节能技术,如建筑物节能的方法。可见,德国的能源研究将采取以开发新能源为主,同时重视传统能源有效利用的重点突出、全面协调的发展战略。

  (7)提高创新能力保障未来。

  “保障未来”是德国联邦政府提出的一个口号,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提高德国社会的创新能力,即加强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能力并迅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目前德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容乐观的地位,其出口产品仍以成熟产品为主,面向未来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额8.5%以上的产品)只占10%,且劳动力成本达每小时42.67马克,居世界首位,德国面临来自美日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东欧特别是亚洲国家极具价格优势的产品的双重压力。一个危险的信号是德国在世界技术贸易中已由技术输出国变为输入国,1993年技术贸易赤字就达52亿马克。在世界经济论坛《国际竞争力报告》中,德国只能排在第六位,落后于美、日、新加坡、香港、瑞士。联邦教研部长吕特格尔斯上任以来多次大声疾呼:提高德国社会的创新能力已是当务之急,是保证德国国际竞争力的必需,德国经济的结构性危机尚未完全消除,根本的出路在于提高创新能力,为此,科技和教育具有特殊使命,德国科技政策的核心是促进全社会创新能力的发展。“创新”(Innovation)已成为当今德国使用最频繁的词汇之一。

  中小企业是德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研究与开发方面相对落后,急需得到政府的有力支持。近年来德国联邦政府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的投入逐年增长,1995年已达6亿马克以上。“德意志重建银行创新计划”用优惠贷款鼓励中小企业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质量保障计划”支持中小企业建立完善质量保障系统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为此联邦教研部至1996年将累计投入3亿马克,目前已对6000家企业给予了支持。1995年5月,由联邦教研部主持的“生产2000”计划开始实施,为此到1999年将投入资金4.5亿马克。该计划支持的主要对象是生产性的中小企业,其总体目标是:保障就业机会并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增强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进行技术更新,提高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反应能力,实现“清洁化生产”即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从整体上提高德国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该计划支持的重点项目主要有:能缩短新产品开发生产周期的新生产方法和工艺;开发可循环使用的新材料及实现“清洁化生产”的方法;能加速物流运转速度,减低运输成本和环境负担的生产后勤供应系统;生产过程管理控制的信息技术,重点是能提高对市场变化反应速度的生产组织体系;生产过程的国际化,企业间的协作及有关标准化工作。该计划得到德国经济界和科技界的积极响应和支持,各方将围绕计划和总体目标制定出相应的配套措施,目前已准备就绪的项目达150多项。

  德国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1989~1994年,通过“新创立高技术企业风险投资试验计划”共向357个新创立的高技术企业投资2.55亿马克,其中90%的企业因获得了资金上的支持生存下来并进入了健康的经营阶段。1995年联邦教研部与德意志重建银行和德意志均衡银行一起又启动了一项更大规模的“小型高技术企业风险投资计划”,预计至2000年将向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风险投资9亿马克。这项计划在以往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对一些具体操作方法作了调整,如政府不再补贴利息,只提供风险担保,不但由国有银行提供风险投资,也吸引私人银行参与投资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等。该项计划的资助重点领域有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环保及能源技术、与联邦政府科技政策的重点领域一致。

  近年来,德国各大企业集团的研究开发投入大幅度增长,据德国Info研究所预测,1995年平均增长幅度达12%。戴姆勒-奔驰集团1995年的研究开发投入为87亿马克,将占其销售额的8~10%,特别是加强了远期研究开发工作,1995年此类研究经费约为5亿马克。该集团在美国硅谷建立了一个研究技术开发中心,意在利用美国的科技人才特别是优越的研究开发环境进行信息与通讯技术、微系统技术和交通技术领域的远期研究开发。西门子公司1995年的研究开发投入约为75亿马克,研究开发人员1.4万人,其重点领域为公共及个人通讯、信息系统、医疗设备及自动化技术,尤其在半导体技术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使该公司能跻身于世界一流微电子产品企业,目前正与IBM、Mo-torola、东芝公司一起合作开发1000兆存储器芯片等新一代微电子产品。该公司投资12亿马克在德累斯顿建立的半导体芯片生产厂仅用一年时间已完工,这将使其微电子产品的销售额提高一倍,德国各界予以高度评价。

  (8)东部地区科技体系改造基本完成。

  1995年,德国东部地区科技体系的改造已近尾声,作为联邦政府科技政策重点之一,联邦教研部1995年向东部地区投入资金32亿马克,是统一以来最高的年份,其中约10亿马克用于研究项目的资助,9.7亿马克用作新改组的科研机构的经费,这一比例与西部地区已接近,东部地区的科技体系已基本纳入全德统一的模式,进入正常运转状态。

  原东德科研院所的改组重建是两德统一后东部地区科技体系改造方面进展最为顺利和成功的部分,目前已在东部新建立了3个大研究中心,另有西部的大研究中心在东部设立的一批分部,22个弗朗霍夫协会的研究所和其他类型的研究机构,24个蓝名单研究所(指联邦和州政府各出资50%),马普学会在东部新建了10个研究所和27个设在大学内的马普研究小组,新组建了一个有7个研究重点的社会科学研究联合会。这部分科研机构的水平已完全达到西部地区的水平,有些还填补了西部地区的空白,成为德国重要的科研力量。在上述机构中工作的科技人员有8200人,其中90%来自原民德科学院,另有1500名原民德科学院的科技人员经评审后由联邦教研部的“大学更新计划”资助进入东部地区大学工作。

  原东德科技人才的精华得以保留。原东德企业中的8.6万名研究开发人员至1993年底只剩下1.6万人,如何在经济转轨时期保持和提高东部地区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始终是对东部地区科技体系改组的一个难点。随着东部地区经济体制转轨的完成,特别是政府有关部门支持计划的实施,自1995年以来,东部地区企业内研究开发人员大量流失,研究开发工作被迫停顿的趋势已得到有效遏止。1/3以上的企业已重新开始其研究开发工作,科研投入开始增长,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趋于活跃,其研究开发人员和经费已占东部地区企业的70%。在这一过程中联邦教研部采取的措施主要有:5年来共投入1.7亿马克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4140万马克在东部建立了25个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先后创立了250家高新技术企业,产生了约2500个工作位置;动用7000万马克资金,向1400家企业中的近400万名研究开发人员提供“研究开发人员补贴”;通过“东部研究任务计划AFO”和“东西部研究任务计划AWO”,由联邦教研部投入资金3.2亿马克,加上其他各方的配套资金,共向东部地区企业提供了7.3亿马克的研究开发经费;在研究项目资助方面向东部地区倾斜,5年来东部地区的企业在政府的各项研究计划中获得1600个研究项目,共计得到研究经费1.17亿马克,获得资助的比例比西部地区高10%以上,尤其在环保、医学、生物、新材料、激光、微系统和大气与气候研究等方面得到有力的支持,已形成很有实力的研究开发领域。

  应该说两德统一后对东部地区科技体系的改造从总体上看是成功的,尤其是对原东德科学院等国家科研机构的改组进行得比较顺利,其中的成功经验如对原有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削枝留干,对科研人员进行分流等。但也应看到,这些改造过程是以强大的资金投入为前提的,统一后仅联邦政府向东部地区投入的资金已超过6000亿马克,联邦教研部用于东部地区科技体系改造的资金也达140亿马克。目前,对东部科研机构每一研究人员的经费投入仍为西部地区的两部以上(根据1994年的数据,东部每人每年53万马克,西部每人每年23.7万马克),而东部企业的研究开发工作仍远远落后于西部。联邦教研部长吕特格尔斯表示,今后几年东部地区仍将是德国科技政策关注的重点,每年投向东部的科技经费将保持在30亿马克以上。但可以肯定,今后东部的科技体系不会再有大的变动,而将在巩固已有成功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深层次的调整,提高科研效率和水平。

  (9)全方位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主要特点是:与欧盟国家多边合作仍是德国科技合作的重点,与俄罗斯及东欧国家合作收益明显,与美日等国的合作有新发展。

  (10)政策调整及手段。德国由联邦教育科学研究技术部负责对全国研究工作实施宏观调控。此外,联邦国防部、经济部等也负有对各自主管范围内的科技工作人员调控职责。德国科技政策的调整,主要是针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高新技术的挑战,将科技政策调整到以促进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为目标的方向上来。其手段大致有“导向”和“资助”两种。导向包括法律导向、政策导向和规划导向。

  资助包括:(1)合同研究项目资助。所谓合同研究项目,通常是指一些风险大、耗资多、时间长的应用型基础研究项目。对此类项目,政府除给予一定的间接资助外,还对参与合同研究的企业和研究单位给予一定的间接资助。(2)委托研究资助。这项资助是专门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或更新技术设立的。(3)科技咨询资助。

  80年代以来,德国政府根据美国硅谷经验,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工商会以及国家银行的通力合作下,建立了60多个具有德国特色的科技工业园区和80多个科技中心。目前,科技园区已成为德国人才密集、高新技术密集和新技术产品密集的企业群落,而各种中心容纳的创造企业已达8000多个,其中高技术企业占有相当比重。

  六、国际经验的几点启示

  1.政府制定高效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随着国际关系格局的演变,经济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而当前经济竞争的实质是技术基础、技术能力的较量。培育国家的产业技术基础和产业技术能力,不仅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更要有强有力的政府政策引导。美国国家技术政策的演变,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美国是高度发达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但并不是没有政府的强有力介入。美国的技术政策从早期的促进农业技术开发到工业技术特别是军事技术、军民两用技术以至目前的以民用技术为主的变化,都充分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适应了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体现了国家的整体利益。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开放条件下面临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必须加快制定和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强化我国产业技术基础,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改善产业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未来以知识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竞争新环境。

  2.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制定要适应国内外形势,突出国家的特点和优势。各国的产业技术政策都有自己的特点,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国家技术政策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施配套,涉及国内经济的各个方面甚至对外经济政策的多方面问题。适应形势变化,突出整体优势是其突出的特点。冷战时期,美国实行国防导向的技术政策,通过国防采购、政府委托、政府资助等,形成军事技术的优势并向民用技术领域扩散。冷战后,美国政府认识到,政府研究项目形成的优势和成果有必要向产业部门转移、扩散。面对产业技术进步的新特点,如个体投入获得的收益远低于社会从中获得的收益,产业技术本身的复杂性、风险性、投入规模和周期日增,认识到政府投资引导,鼓励政府与产业部门、企业之间合作研究开发的必要性。

  再如美国政府在关贸总协定中有关反补贴条款的谈判过程中,充分分析了日本和欧洲国家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的特点,清楚地看到原有“邓克尔文本”中规定政府对工业基础研究项目投资的资金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工业应用研究项目提供的资金不能超过25%,对美国实施国家技术政策极为不利,而对日本和欧洲影响不大。因此,美国政府的谈判代表力主修改条款,对具有商业设想的工业研究项目政府投资可达75%,对竞争前的开发研究项目政府与企业可各分摊50%.

  因此,制定我国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要深刻认识我国所面临的国际竞争环境和国内产业技术发展所存在的问题,真正突出我们自身的特点和比较优势,围绕国家产业政策,突出主导产业技术方向、重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逐步形成以产业技术进步为主体的政策体系。

  3、政府增加对研究开发的资金投入,是引导社会特别是企业投入的重要手段。从二次大战到70年代中期,美国政府投资形成的技术优势,造就了许多居世界领导地位的产业部门和大型企业,产生巨大的商业效益,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研究开发投资规模巨大,如1964年联邦政府研究开发支出超过了其他所有发达国家政府和产业部门研究开发投资的总额。从目前来看,美国仍是世界上研究开发投资额最高的国家。1994年,美国全部研究开发投资总额为1726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支出622亿美元,产业界支出为1021亿美元。

  美国政府介入研究开发的认识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美国政府认为,对科学技术的支持是对国家未来的投资,对研究开发投资是政府各项投资中回报率最高的。政府介入研究开发投资,是因为个体对研究开发的投资收益远远小于社会获得的收益,个体回报率在20%-30%之间,而社会回报率高达50%,加之研究开发的高风险性,导致单依靠私营企业不能满足社会以至企业所需要的最佳研究开发投资的需求。而政府研究开发投资的增加,能够刺激企业相应增加投资,而政府削减研究开发投资也将导致社会研究开发投资的减少。因此,有必要制定技术政策引导企业的投资。私营企业和政府对研究开发投资的作用是不同的。如果将研究开发作为一个连续的过程,即基础研究、商业化前研究开发和产品商业化三个阶段,政府投资的重点,是由于高风险性和回报率低导致的基础研究和商业化前研究开发投资的不足。同时,政府也要进行满足社会需求的研究开发活动,如国防、卫生、环境、运输领域的应用研究,增强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因为美国企业在技术的产业化即商业化方面的投资具有足够强的市场竞争压力。政府将投资注入大学和政府实验室的基础研究项目,再通过公共机构的采购支持这些成果在产品和工艺上的最初应用,然后再扩散到商业化上的应用。

  如何结合我国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研究确定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高政府对研究开发投资的效率,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是我们应高度重视的问题。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增加政府对研究开发的投资,包括对企业的资助并不是政府的让利,而是政府的责任,是对国家未来的投资,只有不断增加政府在研究开发方面的投资,才能刺激企业等社会机构相应增加投资,否则就会造成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不足的严重后果。1996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减少、技术开发经费出现大幅回落,已经表明出这种现象。

  4、实施高效的政府计划等灵活的政策措施,是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基础。美国作为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仍大量灵活地运用各项政府计划等政策措施,作为国家技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实现政策目标的重要基础。克林顿政府为体现政府政策的导向作用,设置了近20项重点科技项目计划,并由联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有许多是与产业界合作进行的国家计划。如《先进技术计划》,重点是通过与私营企业共担费用和风险推动重大技术和新兴技术的开发。计划由政府主持,产业界提出的项目构想,在评价项目技术和商业潜力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政府要合作和资助的项目,政府与企业共同承担项目资金,企业负责执行项目计划。1996年计划预算拨款4.91亿美元,为50个新项目和已实施的280个项目提供资助。如《新一代汽车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由七个联邦政府机构和以三大汽车公司为主的全国汽车制造商合作研究开发,以改善美国汽车工业的全球竞争力和环境质量。计划预算为3.33亿美元,比95年增长了35%.如《国防部的技术再投资计划》,为执行两用技术战略,按照分担费用的方式对产业界提出的开发新的两技术研究项目提供资助,96年计划拨款为5亿美元。如能源部《未来工业项目计划》,是与能源密集型工业合作开发先进制造技术。改善生产工艺和材料利用率,减少消耗。总体上,各项计划都体现了克林顿政府技术政策的一项重要原则:竞争力、经济增长和环境质量目标的相互协调。

  美国政府为提高促进技术创新中的效率,减少失败,政府计划的执行方式是值得借鉴的。一般情况下,参与政府计划的企业必须承担至少50%的项目经费,以增强企业的风险压力;项目由私营企业提出,并经政府和相关领域专家评估,以保证项目的市场前景和技术前景;企业通过广泛竞争获得项目,由此得到政府的资助。通过这种市场化的计划方式,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计划机制的作用,实现政府导向和企业主导的结合。这对于改革我国科技计划的设置重点、项目选择程序、计划实施方式,提高我国科技开发计划的有效性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5、政府机构高效率的协调配合,并逐步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是实现政策目标的必要保障。为更好地管理联邦政府的研究开发综合计划,充分体现国家的利益,消除研究开发的重复投资,克林顿政府于1993年11月成立了内阁级的国家科技委员会,由克林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副总统、总统科技助理、内阁部长、和各机构负责重要科技计划的负责人。通过国家科技委员会将成员单位的资源作为一个整体,确定国家的科技战略计划,为联邦政府的科技投资确定明确的国家目标,确保科技政策和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家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国家技术政策,通过立法的形式,为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如前文提到的1980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法,创造了一项统一的联邦专利制度。1980年技术创新法,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商业创新方面的广泛职责。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授权政府各机构与企业间形成合作开发的机制。通过制定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设立了政府与企业界合作的研究开发计划,即先进技术计划和制造业发展合作计划。再如1993年克林顿签署了《1984年国家合作研究法》修正案,消除了合作生产的反托拉斯障碍。

  我国正处于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消除旧体制遗留的部门利益、条块分割的障碍,确立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以及各部门的协力配合,避免国家有限资源的分散、重复、低效浪费,对我国这样发展中的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时,要深入研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将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制度化、法制化,保证国家整体利益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我国是处在加速工业化过程的大国,必须重视保持和增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重视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切实把经济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一方面在改革过程中重视加强政府研究机构建设。当前我国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政策课题就是政府研究机构的定位问题。在世界产业结构知识化的大背景下,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加强政府研究机构。我国作为科技有一定基础但还相对落后的国家,政府研究机构在推进我国产业技术进步过程中无疑具有十分重要地位。政府研究机构的运行应当面向市场,但并不等简单地推入市场。研究开发能力需要长期的积累才能形成,研究开发投资需要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才能直接或间接地得到经济回报。因此,在研究开发方面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而政府研究机构则是政府发挥研究开发主导作用的手段。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普遍缺乏必要的研究开发能力,在经营战略上对研究开发重视得非常不够。应当指出的是,当前我国民族工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企业长期以来没有真正重视研究开发投入,一味依赖引进再引进。前面提到,一个研究开发投入占营业额比重低于3%的企业是无法生存的。而我国研究开发投入占营业额比重超过1%的企业都很少。因此,一是要从政策上要求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加强研究开发功能,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国有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营业额比重应当逐步提高到5%~8%以上。二是完善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的政策环境,从税收、公共采购、研究开发融资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企业加强研究开发活动。三是引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重视加强专利工作。从1985年至1995年,我国国家专利局批准的发明专利中,外国专利占62.5%。有情况表明,在关键工业部门特别是高科技领域的专利已经基本被国外垄断。此种局面不扭转,我国民族工业将失去生存和发展的法律基础。四是重视中小企业的改造,提高其适应新技术革命的能力。

  要进一步创造有利于高科技创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特别是要鼓励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完善资本市场,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业开辟更多的途径。重视完善对外经济政策,加强对新兴产业的保护,防止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受到国外企业的阻碍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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