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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鉴定人推翻鉴定意见的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9-01-30    作者:赵丽律师

一是驻马店市xx医院00675XXX号病历、驻马店市xxx医院的病历、河南省xx医院的病历均显示:1、左侧xx粉碎性骨折;2、左侧第x、x肋骨骨折。而驻马店xx法医临床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书“1、左侧xx粉碎性骨折;2、左侧第x、x、x肋骨骨折,右侧x、x、x肋骨骨折(病历实际记载:左x、x肋骨骨折)……门诊以左锁骨骨折,双侧肋骨多发骨折(病历实际记载:左x、x肋骨骨折)收入骨一科……诊断:1、左侧xx粉碎性骨折;2、左右多发肋骨骨折(病历实际记载:左x、x肋骨骨折);3、左下肢动脉闭塞?”
驻马店xx法医临床司鉴所(201x)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三)法医临床学检查:xx畸形”。鉴定报告中未提及任何鉴定工具、鉴定过程及鉴定方法,也无具体的鉴定数据,有悖行业规范,得出的结论“xx畸形”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且与驻马店市xx医院xxxxx号病历、驻马店市xx医院的病历、河南省xx医院的病历均显示:xx无畸形、xx正常相矛盾,是虚假的。
二是该鉴定意见书用《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评定没有科学依据、也无法律规定,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评定。被鉴定人郑xx既不具备“劳动者”、“工伤”等特定条件,也没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且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在计算依据和项目上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他8复函】规定,因此此类案件不能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应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注:现在有统一的鉴定标准了)。要求驻马店xx法医临床司鉴所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对本案郑xx的左侧xx粉碎性骨折、左侧第x、x肋骨骨折伤情进行伤残鉴定。
二、审理结果:
由于本律师工作认真、细致,发现鉴定结果与病历严重不符,
最后对方撤诉,当事人非常满意。
三、律师提示
鉴定结论法院采信的机率特别大,因此如果能从专业角度推翻鉴定结论,就有很大机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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