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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代理被告胜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9-02-01    作者:吴志成律师
股东知情权--代理被告胜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13年原告倪某与被告(本代理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杨总签订《投资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所属企业投资3000万元,同时法人个人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现因被告公司无法达成《投资合同》所约定的利润以及上市要求,认为被告还存在隐瞒擅自对外投资的事实,给股东造成利益上的损害,现提出股东知情权,要求被告公司提供全部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出资证明书、签订的重大合同以及担保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全部公司文件。
承办经过:法律顾问单位收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律师,在翻阅原告提供的相关诉讼材料后,向公司提出多个涉案法律问题,最终提出相关答辩意见:1、原告倪某在第一次开庭前已收到法院开庭短信通知但未到庭,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2、原告倪某的股份已被依法收回,因有此前的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倪某有权依照《投资合同》的约定要求杨总回购某所持的全部股权,并依法判决杨总支付相应购股款,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3、原告作为股东期间,被告公司均有提供相关材料给原告,这在福田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里面均能体现并证实,虽工商登记未变更,但原告倪某实际上已经丧失股东权利,不再具有被告公司的股东资格;4、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提出股东知情权,原告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作为前置程序,公司有权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才可行驶诉讼权利;5、原告倪某具有不正当的目的,从被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有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原告已充分获得相关公司文件,本次诉讼目的纯粹是为了向他人通报公司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审判结果: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131日作出一审裁定,采纳了本律师的答辩及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原告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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