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达成和解后对方不予履行的追索问题
发布日期:2019-02-07 作者:徐荣康律师
案情介绍:
惠某在停车场停车时因琐事被杨某殴打,报警处理后双方在警方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杨某一次性支付惠某人民币15000元。杨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后在规定期限内迟迟不履行相关和解协议。惠某无奈,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分析:
首先,杨某因琐事殴打惠某属于民法上的侵权。
第二,杨某的侵权行为,经过警方的调解,与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构成了民法上的合同之债。
第三,因惠某被人身伤害到起诉法院之时已经有相当的时间,如果案由选择侵权之诉,反而不利于保护惠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以要求杨某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建议:
先到接警的公安部门调取当时的治安案件的相关卷宗后,明确被告的相关信息以及当时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诉至相关管辖法院。
案件结果:
经过以上充分的准备后,在承办法官的工作后,以及本律师的坚持下,最后杨某一次性支付惠某人民币19000余元,解决了该纠纷。
律师感悟:
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如何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诉由是代理律师需要谨慎思考的问题。稍有不慎,就会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无故的损失。
案件详见(2014)长民一民初5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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