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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不慎坠桥身亡 交通局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9-0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村民不慎坠桥落水身亡,作为桥梁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交通运输局难逃法律责任。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依法认定某交通运输局承担20%赔偿责任,并判决某交通运输局赔偿张某家人14余万元

  2017年10月的一天,村民张某拉着地排车沿聊城市某村某桥靠中间位置由南向北行走。该桥横跨周公河,当行驶至该桥北半部分时,张某不慎从桥西侧掉入河中。事发时,地排车距离桥西侧大约有1.5米的距离。当时,有证人崔某正在桥西侧钓鱼,听到“扑通”一声,并看到了张某掉入河中,随即报警。后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某派出所出警,并通知了消防队。当日11时许,蓝天救援队赶来与消防队一起打捞,将张某打捞出来,经医生检查确定张某为溺水死亡。张某去世后,其家属一纸诉状将涉案桥梁的管理养护单位某交通运输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桥梁全长15米,全宽5.5米,桥面净宽5米。该桥横跨河流,防撞类型无防护,桥面铺装为沥青碎石,管理养护单位为某交通运输局,评定单位为某建设局。该桥多年失修,桥围栏缺失严重,但桥面平整,张某坠河地段没有桥围栏,在该桥南头西侧有“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桥梁有“水深危险”的标志,张某驾驶地排车在该桥上行走,应当具有安全谨慎的义务。事发时张某是由南向北行走,应当靠右侧,而其从桥西侧掉入河中,且事发时桥面平整,可以认定张某未尽到安全行走的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而某交通运输局作为该桥梁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对该桥梁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但未及时维护、修缮,违反了其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负次要责任。结合该案的过错程度,以承担20%为宜。鉴于此,法院遂依法判决某交通运输局赔偿张某的家人14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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