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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男方父母付首付买房,房子是男方一个人的吗?

发布日期:2019-02-08    作者:姚艳艳律师



李先生和王小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由李先生父母出资支付首付为李先生和王小姐在上海买了一处婚房,但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闹离婚,离婚时对房屋如何分割产生争议,李先生认为,房子是其父母支付首付买的,也登记在李先生一人名下,所以应视为其父母对其的赠予,是其个人财产。而王小姐则认为,婚后购买的房子,双方共同还贷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无法协商一致离婚,李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先生先生的个人财产呢?法院将会如何认定呢?
法律规定:
该房屋应为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理由如下:(1)该双方婚后购买,并登记在男方名下,且双方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表明房屋的目的是为双方共同居住;(2)男方父母虽然支付首付款,但交纳首付款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故男方父母无权将房屋赠与男方;(3)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说明女方对房屋亦有投入,仅因男方父母支付首首付款而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男方,不符合公平原则,亦无法得到普遍社会认同;(4)《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指的是全资购买,而非仅指支付首付款。
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在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时,应当对《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的规定做严格解释,即该条规定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也就是说,双方结婚后,只有一方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方可适用本条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形,因为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因此,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的规定,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子以公平分割。对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应认定为赠与双方。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由于夫妻婚后获赠财产原则上应当属于共有,所以不能认定为是个人财产,同样应当认定为赠与双方,为共同财产除非有仅赠与一方的确切证据。因此,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性质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根据整体案情,结合不同的登记情况,综合把握。
本案中,该房屋应属于王先生和李小姐的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应考虑到父母出资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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