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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视角下的产品模仿复制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19-0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在法制化市场经济背景下,传统的广泛存在于中小企业之间的产品模仿复制行为不仅存在重大侵犯知识产权的嫌疑,而且还阻碍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步伐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本文从知识产权法视角研究和探讨了产品模仿复制问题,指出其具有模仿、廉价、低层次的特征,接着分别从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视角研究了模仿复制产品所具有的侵权行为法律认定标准和认定机制,最后探讨了基于知识产权法视角的产品模仿复制转型路径,分别从法律、政府、企业、消费者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视角; 产品; 模仿复制; 问题;

知识产权法论文



  1、引言



  随着现代生产制造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传播,使产品的模仿复制在技术和成本上变得相对容易和低廉,特别是对于一些技术实力和资金实力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来说就成为了生存发展的主要手段,很多中小企业通过产品的简单模仿复制获得了快速进入市场的方法和途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传统的存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模仿复制问题必须加以改变和进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型升级。



  2、模仿复制产品的特征



  模仿复制产品具有典型的模仿、廉价、低层次的特征,这也是模仿复制产品所具有的最为典型的市场特征。



  模仿复制产品的模仿复制对象经常选定为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文化知名度的产品,从而借助被模仿复制产品的知名度而快速地获得市场认可和经济利益;由于模仿复制不需要进行研发设计,甚至不需要开拓市场和支付营销费用,就能立即将产品投放市场,因而模仿复制产品的成本相对低廉,体现在价格上就具有很大的竞争优势,从而拥有了一定细分层次的市场消费者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模仿复制产品多为中低档的低层次产品,所面向的消费人群也多是中低收入人群,其所隐含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一般只具有功能上的使用价值。



  3、知识产权法视角下的产品模仿复制问题分析



  3.1 专利法视角下的产品模仿复制问题



  我国专利法按照全面覆盖的原则进行发明和实用新型方面的侵权标准判定,这一原则在具体的侵权判定中的做法是,将具有侵权嫌疑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的技术特征要求进行对比,如果发现两者的重合达到一定的标准则判定侵权成立,在具体实践中完全模仿复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不多见,因此在判定中如果完全按照全面覆盖的原则就有失公允和客观性,因此通常也参考等同原则进行判定,即将被控侵权的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的主体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发现被控侵权的产品技术是在参照专利权利技术基本参数下而没有经过智力性创造活动就得到的与专利权利功能、目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这种情况下就认定产品侵权成立。



  在外观设计方面,专利法强调产品外观对人们的视角影响和冲击,按照全面覆盖的原则进行侵权行为的认定,具体参照专利权利的申请照片或设计图纸,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即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首先从一般消费者的观察为依据判定侵权嫌疑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外观。



  其次,两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第三,权利要求人是否已经获得专利权认定。



  3.2 商标法视角下的产品模仿复制问题



  商标是区分不同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性标志,是标示产品来源和品质的重要标识。如果商品使用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或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标志,从而在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基础上实现不当得利即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解释中列举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具体包括:非法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经营侵犯商标权的产品;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的商标;非法更换他人商标。大多数模仿复制产品以知名度较高的产品和商标作为模仿对象,这种行为意在制造消费者与知名品牌商品相混淆,从而快速地实现利润,这种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4、基于知识产权法视角的产品模仿复制转型路径



  在经济发展的某个阶段产品的模仿复制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性意义,能够带来技术革新和促进市场的产品流通,对于打破垄断和促进就业都具有积极性意义,但随着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存在重大知识产权侵害嫌疑的单纯的产品模仿复制其弊端越来越暴露,因此加快传统的产品模仿复制的转型和升级并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向发展才是正确的选择。



  4.1 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是最为直接的促进企业、社会、个人进行自我调整的有力工具,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机制,才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减少模仿复制所带来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针对侵权行为认定和原则所存在的模糊地带,应该予以完善从而为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加大对于产品模仿复制中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那些毫无创新、毫无技术含量可言的产品要坚决的取缔淘汰,从而给相关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去自觉的进行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和技术的研发。



  4.2 政府制定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机制



  政府的政策相对法律法规而言更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政府的政策对于社会、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导向性,政府可以通过多种税收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经济手段加大对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和扶持力度,提高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培养企业创新的内在自主力量和内生动机,为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资、进行核心技术研发提供良好的宏观社会政策环境。



  参考文献

  [1]胡圣知.“山寨现象”的法经济学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4)

  [2]张琳.山寨产品的法律视角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06)

  [3]孙祖龙.由山寨产品看我国高技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01)

  [4]魏雨蒙.知识产权法视角下的“山寨产品”[J].经济研究导刊,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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