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益阳公司申请丹东中院错误执行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9-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韩春晖(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点评: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赔偿案。它以国家赔偿为“着力点”来促进各级法院执行行为规范化,探求真正解决执行难的司法路径。本案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丹东中院的解封行为是否属于错误执行,以及应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认定该行为属于错误执行的基础上,对启动国家程序的标准进行了“突破性解释”,认为执行程序终结并非国家赔偿程序启动的绝对标准。只要在人民法院执行行为长期无任何进展、客观上也不可能再有进展,被执行人实际上已经彻底丧失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因错误执行行为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执行程序实质上已经终结,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程序要件。这一解释实际上是对近年来国家赔偿司法实践做法的一种“纠偏”。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本案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司法救济,又是对法院权威的自我救赎,更是对国家赔偿法立法本意的大力昭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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