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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成真,房产归谁(案例二)

发布日期:2019-02-11    作者:杜红涛律师

刘女士与白先生于2005年6月登记结婚,婚前刘女士名下有一套位于通州的房产,婚后双方欲购买二套房产,于2008年8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通州的房产归白先生所有。离婚后,房产过户至白先生名下,同时白先生将通州房产出售,出售房款所得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刘女士,后刘女士用卖房款重新购买了通州的两个商铺。商铺购买后,办理了所有的产权手续后,双方复婚。
2009年6月,双方为了购买朝阳区的房产,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之后,双方以通州房产抵押贷款的方式,向银行贷款400万,作为购买朝阳区房产的首付,朝阳区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同时以男方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办理完所有购房手续后,双方于2010年2月又复婚。
2016年7月,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女方指的夫妻共同财产仅为男方名下的朝阳房产,通州两套商铺离婚时已经约定归女方,并且说朝阳房产系由自己名下的商铺贷款购买,自己出资较多,要求按出资份额多分。
白先生认为,双方两次离婚系为了购买房产的假离婚,并且每次购买房产后均进行了复婚,双方离婚均非真实意思表示,现在真离婚,应该对双方在第一次结婚登记之后所购买的所有房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双方多次离婚又复婚,在离婚期间分别购买了通州的商铺、朝阳的商品房,且商铺及商品房均是在双方在离婚后及复婚期间购买,分别登记在女方和男方名下,虽然女方主张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双方两次离婚协议均约定婚后所有财产均归女方所有,但是“所有财产”的表述属于约定不明,且双方离婚后还一直共同生活,形成同居关系,并在同居期间购买了房产,两处房产结合双方婚姻情况及离婚后共同生活情形,应认定属于共同财产,现女方主张离婚,应该对其双方所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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