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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医疗期 能否被辞退?

发布日期:2019-02-13    作者:程智华律师
工作期间突然患病是员工和用人单位都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对于患病员工来说治疗的医药费、请假时减少的收入很可能影响一家人的正常生活,而这时也有用人单位因为多种原因不愿继续和劳动者履行合同。那么对于病假和医疗期国家都有怎样的规定?这两者是不是一回事儿?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的潘玉华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法律,以便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期内收到辞退通知
徐先生今年40岁,目前在开发区一家公司工作,已有三年半的时间。前不久,徐先生被查出患有胃癌早期,他很快选择了手术、化疗。根据病情,徐先生还要休养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于是他直接向单位请了长假。“当时单位领导也都非常关心我,并且还给我发了慰问金,说公司不会因为我生病辞退我。”可两个月后,徐先生刚结束一个疗程的化疗,就接到了公司和他商量解除合同的电话。
记者向徐先生的单位进行了了解,该公司主管尹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也同情徐先生,但考虑到徐先生需要长期休假,公司仍然要正常运作,他在该公司负责的项目必须有人接替,而接替其工作后徐先生再回公司,公司很难再为他安排岗位。公司虽然要与其解除合同,但保证给徐先生一定的补偿金。
1 医疗期和病假的区别
潘玉华律师表示,法律上,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有法定标准。而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的长短需根据劳动者的病情而定。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医疗期是“法定”期间,而病假期则是“事实”期间,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
2 医疗期的期限多长?
潘玉华律师表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由此可见,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徐先生在现在供职的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也应该有六个月的医疗期,单位和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徐先生患癌症属于特殊疾病,即便其过了医疗期,但只要病没痊愈他还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这就是《劳动法》对患病劳动者的保障。
3 医疗期内享受何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时报记者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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