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中院宣判两起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
发布日期:2019-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8年10月15日和11月6日,眉山中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初,梁定维与他人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一别墅内,设立针对中国公民的电信诈骗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集中管理、分工明确,梁定维为首要分子,并有一套严密的组织管理架构,制定作息、考勤、业绩奖惩等管理制度。其中,梁定维负责制定管理制度以及管理组织的全部事务,叶信治作为“电脑手”,负责架设、维护网络通讯设备和通过虚拟电话号码随机发送语音信息,卓义程负责业绩统计并兼任二线话务员,并由专人负责联系台湾专业洗钱机构转移赃款。2016年初至2017年7月,许文龙、黄凯培、袁丽等人陆续加入该组织担任话务员。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该组织随机向山东、山西、河南、河北等多个省市发送诈骗语音信息共计270余万条,并通过网络虚拟改号技术拨打、接听电话,由话务员冒充邮政、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编造信用卡逾期、个人身份信息泄露、涉嫌刑事案件、银行账户内资金需要监管等理由,诱骗众多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指定账户,现已核实被害人200余名,诈骗人民币970余万元。
苏建铨、蔡镇宇等人于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在印度尼西亚东爪哇省泗水市一别墅内,以类似方法进行电信诈骗犯罪。苏建铨负责管理犯罪组织、培训员工等,蔡镇宇负责架设、维护网络通讯设备、核算话务员业绩、财务对账等,刘玲、刘勇、张炳春等担任一线、二线、三线话务员,冒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实施电信诈骗活动。2017年3月至7月,该犯罪团伙诈骗金额达人民币240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其惯用诈骗方式第一步由“一线话务员”假冒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泄露,涉及到刑事案件,需要被害人与相关公安机关联系说明情况,而后将被害人的电话转到二线。第二步由“二线话务员”冒充公安机关专案组成员与“三线话务员”冒充的检察官联手对被害人进行诱导,以“资金核查”为由,要求被害人通过网银、银行柜台或ATM机将资金转入其指定的“监管账户”。第三步由“车行”(台湾专业洗钱机构)迅速将资金层层转移。或者通过号码群呼系统将号码段输入平台,系统发送类似于:“你好,邮政局的,你有一份邮件未签收,如需查询请按9”的语音,受害者上当按9号键之后,电话就会转接到话务员,再由话务员“分工协作”,层层行骗。
据梁定维交代,2015年底,为了实施诈骗,他派“得力干将”卓义程、黄凯培到肯尼亚一个电信诈骗窝点学习“专业技术”,“学成归来”后,便开始在印度尼西亚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他负责窝点的运营和管理,叶信治是专业电脑手,还有专人负责统计每天每个人诈骗的业绩、每月统计发放工资。他还规定制度,8点上班,17点下班,晚上开会“交流经验、安排任务”。
苏建铨也交代了类似的诈骗团伙管理方式,并要求新来的话务员进行“培训”背熟诈骗台词,每天还有任务,一线话务员每天必须转3个电话到二线,如果没有完成,就要留下来抄稿念稿。按照担任话务员的级别不同,有不同的收入,比如一线话务员的基本工资是一万元,还有5%的提成。
据办案法官,眉山中院刑庭余宁法官介绍,这些诈骗分子的“高收入”背后,是无辜群众的一起起巨额财产损失。
据被害人王某陈述,2017年3月21日12时许,他接到自称是潍坊市公安局警察的男子的电话,说涉及洗钱案,让他协助上海市公安局调查,并把电话转接给自称是上海市公安局民警的男子,该男子说案件已提交检察院了,并把电话转给检察院“叶国新检察官”。“叶国新检察官”让他登陆一个网址,登陆进去后看到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旁边是一个逮捕令。之后,“叶国新检察官”询问他名下资产情况并让他配合进行资金清查,王某说了资产情况并配合进行所谓的清查,共分11次转给对方51万多元。
据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7年7月29日11时许,她接到自称是临沂市邮政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告诉她邮局有一张法院的传票,她的邮政储蓄信用卡透支了1万多元,需要在当天13点前处理。赵某某说从来没有办过邮储信用卡,“工作人员”说卡是在武汉办理的,帮她转接到武汉市公安局的“民警张磊”,“民警张磊”告诉她最好到武汉接受调查。赵某某表示去不了,“民警张磊”说要对她进行财产资金清查,证明透支信用卡与其无关后,会回传一份名单给邮政储蓄银行,如当天13点之前不处理的话就会冻结她名下的银行账户。之后,“民警张磊”让其和一个自称卢文斌的检察官通电话,“卢文斌检察官”得知她支付宝上有19万多元,就让她把钱通过支付宝转到一个叫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单位,并给了她一张户名叫刘锋的卡。赵某某分5次向该卡转账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这两起犯罪团伙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冒充司法机关、银行等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等手段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其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眉山中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作用、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和其他量刑情节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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