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支持抚养费,小孩能要求增加吗?
发布日期:2019-02-15 作者:丁嫣律师
2004年2月,小徐和小白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俩人相处了一段时间便相恋了,很快,俩人便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了,于是两家一商量于2004年4月结婚,婚后不久小白便怀孕了并于2005年3月儿子小小徐出生了。
随着孩子的出生,俩人的感情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俩人常常因为孩子的事和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执。就在2005年12月20日,因为夫妻感情的破裂,无法再共同的生活,于是双方便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孩子由小白抚养,小徐一次性支付给小白抚养费3000元,并对其它共同财产也进行了分割。
就在去年秋天,小小徐小学毕业了,准备入读中学,但中学的各项消费支出都挺高的,再加上小小徐的母亲离婚后患病下岗,没有工作收入,这就使得低收入的母亲小白很难负担起高额费用,为了能使自己有利于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学业,小小徐就将自己的父亲小徐告上法庭,要求每月支付150元的抚养费。
在诉讼中,小徐辩称,小小徐起诉自己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而是小白逃辟抚养义务以小小徐的名义起诉的,并且在离婚的时候,已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尽了自己的抚养义务,所以要求法院驳回小小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抚养孩子是父母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离婚协议并不妨碍孩子在必要时的合理要求,父母在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因此,法院支持了小小徐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协议所商定的法律责任是针对协议当事人而言的,对除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小徐和小白订立的协议对小小徐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不影响他要求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小徐和小白依然是抚养孩子的共同主体。
对于家庭不幸福的情况下很多人选择了离婚,孩子以后的生活要面临单亲家庭,或者父母婚姻重组后,孩子又要面临夹缝生活,孩子毕竟是无辜的。总之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太大了,不管是心理还是前途都会受到影响。但作为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双方离婚的约定而解除,如果父母方不尽抚养义务,孩子有权要求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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