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02-15 作者:何元金律师
案情描述: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与被告2014年1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第三款的第3项明确约定位于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XX号“XXX”项目2栋1单元17楼14号,由男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半年内出全资购买,产权归女方所有”。该条款中的房屋时值60万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支付了30万元,还有30 万元没有支付。但签订离婚协议半年内被告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的30万元,原告多次要求对方支付剩余的30万元,被告还是没有支付。
原、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该约定:“今男方鲁XX将位于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XXX号“XXX”项目2-17-14号房正式转至谈XX名下,余下三十万元在男方为完全付清前男方须每月按时付该房产由于按揭所产生的按揭款,直至全部付清30万。男方在按揭款产生时先付一年按揭款女方”。但被告在支付按揭款到2016年6月时便不在支付,被告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按照约定履行,构成预期违约。原告认为被告连每个月的按揭款都不能按时支付,影响到以后债务履行。
法院审理结果:
经过法院调解: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279914元;如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诉款项,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对上诉全部款项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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