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贪污拆迁补偿款1051万
发布日期:2019-02-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今年60岁的被告人杨某,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南通开发区房屋征收中心副主任。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某在担任南通开发区房产交易中心拆迁代理二部经理、开发区征收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南通开发区拆迁项目中勾结被告人王某、范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拆迁事项、伪造相关资料等手段,共同贪污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5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南通开发区相关拆迁项目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王某、范某、李某等人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涉案拆迁过程中,为了骗取拆迁补偿款,伙同他人事前或事中共谋,在对方承诺给予好处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了为其单位管理、使用中的系公共财产性质的拆迁补偿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对其行为应以贪污罪认定,同时利用职务之便,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罚金10万元。
被告人杨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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