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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何时生效 劳动合同是否因身份信息错误被认定未签订

发布日期:2019-02-15    作者:赵双剑律师
导读:一些劳动合同争议中需要判断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那么劳动合同何时生效?劳动合同是否会因为合同中某一方的身份信息错误而被认定未签订?下面将从一起案件出发,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案例简介:劳动合同身份信息错误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12月10日,原告杨盛富某某入职被告天一某某公司处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3400元。2015年4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该合同书载明:甲方阳东县天一某某刀具有限公司、乙方杨盛富某某,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1日,月工资3400元,乙方同意工作满一年后购买社会保险。杨盛富某某在该合同书上乙方(签名或盖章)处签了自己的名字。杨盛富某某主张该《劳动合同》是补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上的原告的身份证号码与实际号码不符,其在合同上签名的时候该《劳动合同》是空白的,约定一年后购买社会保险是补填的。2015年4月18日,杨盛富某某离职。关于离职原因,杨盛富某某陈述天一某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其要求天一某某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才离开,而天一某某公司主张是与杨盛富某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杨盛富某某以天一某某公司没有支付补偿或赔偿为由,向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4日作出裁决,裁决天一某某公司在裁决生效后3天内一次性支付杨盛富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0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在起诉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诉讼。
法院判决:劳动合同已经签订 用人单位不用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被告应否支付原告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天一某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与杨盛富某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至于杨盛富某某以签订时劳动合同是空白的,合同中身份证号码错误,自己没有持有《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本院认为,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身份证号码填写错误并不能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主张签订时劳动合同是空白的和没有持有《劳动合同》但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惩罚,而对于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显然不适用该条款。由于原被告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对原告请求由被告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何时生效 劳动合同是否因身份信息错误被认定未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劳动合同已签订且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只在三种情况下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以上就是对“劳动合同何时生效,劳动合同是否因身份信息错误被认定未签订”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您还有什么不懂或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的地方,欢迎来电咨询我们的劳动法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一定能够提供一个令您满意和放心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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