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 用人单位之后须继续履行何种义务
发布日期:2019-02-15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例简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拒绝为其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原告于2005年2月入职被告处从事电工工作。2014年11月28日,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双方经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已履行完毕。2015年9月25日被告曾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刘晓霞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6195号民事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2016年8月1日,原告向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被告配合转出原告的社保关系,并办理失业手续,支付拖欠的社保金及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该委员会于2016年8月1日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张劳仲不字(2016)第223-22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被告主张原告应按照公司员工手册办理相关离职手续,2016年7-8月,原告第一次去办理时,未带任何手续,公司劝其回张家口协助办理;第二次去办理时,原告等一行人将公司大门堵上,公司当时还报了警。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负责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办理
被告北京中水长固液分离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原告刘晓霞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 用人单位之后须继续履行何种义务
事实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还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本案中,用人单位北京中水长固液分离技术有限公司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相关转出手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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